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东京备忘录港口国监督新检查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 中国海事局      2014-08-07打印

各直属海事局:

自2014年1月1日开始,东京备忘录将在亚太地区推行港口国监督新检查机制(以下简称“新检查机制”),部海事局已组织翻译了《东京备忘录附则2-新检查机制》文本(见附件1),编写了《东京备忘录新检查机制总体介绍》(见附件2)。新检查机制采用全新的风险评估机制和检查策略,对航运业将产生较大影响。为切实执行好新检查机制,规范港口国监督行为,提高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履约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检查机制实施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以实施新检查机制为契机,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程序,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我国港口国监督和船旗国履约水平。要把实施新检查机制与港口国监督检查质量考核、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统筹安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新检查机制有效实施。

二、要切实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应通过宣贯会、媒体和网站、座谈走访等方式开展新检查机制的宣传工作。使航运公司充分了解新检查机制的内容和要求,以及船舶风险属性、选船机制和公司绩效互相影响的重要性。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港口国监督检查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新检查机制的内容及相关程序规定,并在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基础培训中增加新检查机制的内容。请港口国监督分委会做好新检查机制宣传手册的编印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结合新检查机制的要求更改完善本单位的选船和检查机制,并严格按照《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2011)实施检查。在选船时应最优先选取东京备忘录确定绝对优先级船舶和表现不佳船舶;按照新选船机制确定的检查时间窗口进行选船,避免在时间窗口打开前实施检查;在检查条件具备时,应做到优先级I的船舶必查;新检查机制实行后,单次检查缺陷数量将对评估公司绩效产生较大影响,海事管理机构应注重所有缺陷检查证据的保存及检查档案的管理。

四、加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指导。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检查,严格督促航运公司、检验机构履行职责,确保船舶良好的技术状况,减少船舶在境外检查的缺陷数量。重点加强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船员操作性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成船舶纠正,避免出现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缺陷;加强开航前检查,严格执行《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处于高风险属性的船舶开展针对性的检查,帮助中国籍船舶提高应对港口国监督检查的能力;鼓励航运公司和船舶在应对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抗辩和申诉。

五、加强对航运公司的监督管理。新检查机制中,大幅度提高了安全管理体系缺陷对船舶风险评估的权重。海事管理机构应督促航运公司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查自纠,确保公司对船舶良好的管理,切实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杜绝代而不管现象。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机关和人员应严格审核航运公司体系运行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应责成航运公司及时纠正整改,监督体系顺畅运行。

六、做好信息化支持工作。港口国监督中国数据中心要尽快完成信息系统选船模块调整工作,并开展运用信息化手段控制船舶风险对策研究。

七、其他要求

(一)各直属海事局要按照《新检查机制实施工作任务清单》(见附件3)工作任务要求,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二)各直属海事局要做好新检查机制的实施和评估工作,及时做好问题收集整理和经验总结,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阶段性总结报告报送部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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