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修改对船舶融资租赁影响深远
来源 : 金融时报      2018-07-10打印

       当前,海事金融进入发展新时代,无论是秩序的重构与平衡都会存在法律问题,需要法律进行保障。

       实际上,《海商法》与我国海洋经济、航运事业及各项经营事业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涉及到《海商法》修改对船舶海工融资租赁的影响,业界普遍希望《海商法》应把船舶融资租赁加进去,对船舶相关的融资租赁问题、金融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形成一个特别制度,以此保护船舶融资租赁制度的发展。

       那么,如何保证这样一个制度在《海商法》中的建立和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在《海商法》的修改中,应对海事金融在《海商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要有正确的认识。其次,需要考虑有哪些《海商法》的制度跟船舶融资租赁制度密切相关,如何修改会对其产生正面影响,减少负面作用。

       具体而言,一方面,《海商法》中涉及到船舶租用合同,光船租赁合同规定和船舶融资租赁有密切的关系,也是《海商法》独有的制度,若是船舶融资租赁进入到《海商法》中来,也会涉及到光船租赁的调整。另一方面,船舶融资下的所有权问题也需要着重考虑和厘清。客观上来看,这方面的现实问题还不少,不仅体现在物权归属,还体现在物权的实际转移和实际获得。

       需要注意的是,船舶融资租赁包括多方法律关系,体现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有权叫做“所有权保留”。而在《海商法》中对船舶所有权的规定,以及《物权法》中对船舶物权的规定,都有所不同。如果归到《物权法》下来解决船舶租赁下的所有权保留,船舶租赁所有权保留和物权行使和规定都不一样。因此,《海商法》船舶物权的调整中,需要对船舶所有权、船舶共有、船舶抵押权等细分权项都要有所考虑,同时也要照顾船舶融资租赁下,所有权保留下来的特殊内容。

       此外,当船舶融资租赁出现风险时,在化解过程中不可避免要进行海事诉讼,进行海事仲裁。当船舶被强制处分或扣押时,涉及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直接利益,法院是扣押船舶还是采取海事强制令收回,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为了妥善解决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第一需要在立法上解决,第二需要慎重考虑《海商法》的修改有什么样的变化,以及将对业界产生何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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