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吨轮撞沉渔船 15名遇难船员家属获赔1281万元
来源 : 上海观察      2016-05-27打印

       一艘万吨散货船与另一艘台州籍小渔船在东海海域发生碰撞,致使小渔船沉没,随船15名船员全部遇难。上海海事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15名遇难船员家属获赔共计1281万元。

       一艘万吨散货船与另一艘台州籍小渔船在东海海域发生碰撞,致使小渔船沉没,随船15名船员全部遇难,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15名遇难船员家属向肇事船东提起索赔。25日下午,上海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15名遇难船员家属获赔共计1281万元。

       东海事故致渔船15名船员全部遇难

       2015年4月28日晚,“浙三渔00046”轮于东海海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事故造成该轮沉没,随船15名船员全部遇难。

       关于涉案事故,2015年5月7日,上海海事局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证明书,载明经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场勘查的碰撞痕迹、有关船舶AIS轨迹记录和相关涉事人员的调查笔录,初步认定泰州籍“三水805”轮为碰撞“浙三渔00046”轮的肇事船舶。

       此后,国家海事局成立调查组对涉案事故进行调查。经调查询问取证、现场勘查检验、沉船扫侧打捞等,国家海事局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涉案事故调查报告,载明2015年4月28日晚10时,泰州籍散货船“三水805”轮从江阴驶往曹妃甸途中,于东海海域与台州籍渔船“浙三渔00046”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浙三渔00046”轮沉没,该轮随船15名船员全部遇难,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国家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涉案事故为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中发生的互有过失的碰撞事故。“三水805”轮违反了《避碰规则》,且存在肇事逃逸行为,在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浙三渔00046”轮也有违反《避碰规则》的情形,在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

       2016年4月11日,上海海事法院根据已查明的船舶碰撞事实,就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先行作出判决。法院判定“三水805”轮应就涉案事故承担95%的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据此,15名遇难船员家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肖某、黄某、沈某作为“三水805”轮之船舶所有人按照95%的碰撞责任比例承担人身赔偿责任,向每名船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民币109万余元,共计1635万余元。

       赔偿金计算标准成为争议焦点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展开辩论。

       原告认为,15名遇难船员应全部按照浙江省三门县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

       被告认为,根据遇难船员的身份信息,其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浙三渔00046”轮的15名船员因涉案事故死亡,林某、金某、陈某等人作为15名船员的近亲属及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就涉案事故所致的人身损害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船舶发生碰撞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肖某、黄某、沈某作为“三水805”轮之船舶所有人,应就涉案事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95%比例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15名遇难船员中,2名遇难船员及其直系亲属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浙江省三门县城镇范围内。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2名船员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当地浙江省三门县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而其余13名遇难船员的死亡赔偿金,因系同一碰撞事故(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可以以前述2名遇难船员的相同数额依法确定死亡赔偿金。相关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15名遇难船员不同的家庭之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浙江省三门县城镇及上海市农村相关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原告关于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涉案事故,以及遇难船员家庭的实际情况予以酌情处理。

       庭审持续了一个半小时,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肖某、黄某、沈某应向15名遇难船员家属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281万元。

       据承办法官朱杰介绍,2016年5月18日,上海海事法院已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人民币2371万元的价格将“三水805”轮成功拍卖。15名遇难船员的赔偿金将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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