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约中检疫、减载条款对装卸时间的影响
来源 : 航运信息网      2007-11-16打印

    通常,船舶靠港后所进行的检疫被看作例行手续,而不影响装卸时间的计算。但在实际航运操作中,可以在运输合同中加入检疫条款,从而使检疫与装卸时间的计算之间发生紧密的联系。


    随着船舶的大型化,越来越多的港口由于水深不足而不能满足船舶安全挂靠的要求,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大船减载业务,它同样与装卸时间发生着联系,它们之间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租约的订立


    船舶双方订立了基于Gencon 1994的运输合约,包含以下附加条款:


    1.装卸时间自租家收到NOR(准备就绪通知书)6小时起算;受载期前一般不计算装卸时间,除非船舶已靠泊。


    2.在装港,船方不能在受载日之前递交NOR;除非得到租家的同意。装/卸港递交NOR的时间为当地时间01分至18时。


    3.检疫条款。如果船舶到达后检疫不能按时完成,船长应立即向港口当局提出书面抗议。否则,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不能计为装卸时间。


    4.减载条款。如果在目的港需要减载,则减载时间计为装卸时间;装卸时间在锚泊或减载船安全挂靠后6小时计算;锚地或减载区域不能视为附加的港口或泊位;从减载区域到泊位的运输时间不计装卸时间。


    装港装卸时间的计算


    船舶34230到达装港,并立即递交了NOR830分靠泊,11时完成检疫;120分开始装货,51950分装货完毕。


    船方指出,装卸时间应自34830船舶靠泊时起算,351950结束。
租方认为,基于普通法以及附加条款第12条的规定,装卸时间应从3411完成检疫后起算。


    评论:船方指出装港装卸时间自34830开始,这符合附加条款的规定。检疫直到3411才完成并不能否定230分所递交的NOR的有效性。尽管第12条款中有关于时间损失的规定,但其成立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由于不能顺利检疫而造成的时间损失的存在与多少。但在本案中很明显无任何由于检疫而造成的时间损失产生,因此船方关于装港装卸时间的计算是正确的。


    卸港装卸时间的计算


    3月10日18时30船舶在卸港减载锚地锚泊,并立即递交了NOR,以证明船舶已处于等待减载和卸货的状态。


    然而,由于船舶须排队进行减载,使得船舶减载工作到322才开始进行。32219324530完成减载。之后由于港口船舶严重压港,船舶最终于44才靠泊,461730卸货完毕。


    船方指出卸港装卸时间应于311601始算,原因是船舶3101830递交了NOR,装卸时间于次日0时加上6小时即601分开始计算。


    租家认为,船方3101830递交的NOR无效,并且只有在减载过程中及船舶靠泊后方才计算装卸时间。


    租家进一步指出,根据附加条款第17条减载条款的规定,装卸时间只能在船舶安全锚泊或减载船安全挂靠后6小时起算。由于NOR并未有效递交,装卸时间只能于减载船322挂靠后始算。同时,租家认为他们已履行到达后即可装货的保证条款,因为他们已备好了减载船,使船舶到达后即可减载,亦即卸货。


    评论:附加条款中的第17条并未要求在发生减载的情况下,有效的NOR必须在装卸时间开始前递交,该条款并未默认有效NOR递交后6小时开始计算装卸时间。根据第17条款,装卸时间同样不能仅在减载工作完成时起算。装卸时间一旦开始,将连续计算,直至卸货完毕(尽管在本案中减载船舶已经滞期)


    根据著名判例-Mustill J in The Mexico(1990)1 Lloyds Rep507,船舶到达减载锚地后毫无疑问已是到达船舶并准备装卸。因此船方310递交的NOR于减载锚地锚泊时起算,即3110016小时即311601起算。


    因此,船方关于卸港卸货时间的计算是正确的,而租家的立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检疫、减载同装卸时间的计算是紧密相关的,条款订得不好会对当事方造成巨大的损失,而条款订得好在航运操作实务中,关于检疫、减载、装卸时间等因素之间的关系与地位并不是绝对的,合约当事方均有权订立对自己最有利的合约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文的宗旨也正是为了强调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合同当事人须紧密结合买卖合约中货物装卸港的具体情况、地理特征、通关规则等因素,最大限度地对可能造成影响、产生损失的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之后,反映在运输合约中,从而避免当事人缺乏知识或合约订立不够严谨等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来源:木牛流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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