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21号) 和《关于印发促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0〕273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为规范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木办法所称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2010 年6 月5 日至2012年6月30 日期间将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拆解报废并购建新船的船舶所有人。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申请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补贴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拟报废的船舶为2010年6 月5 日前己取得国内、国际运输经营资格的1000 总吨以上(含1000 总吨)的中国籍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除外)。
2.该船舶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3.该船舶按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第14号)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提前2 年—10 年( 含2年、10年)拆解。
4.该船舶于2010年6月5 日至2010年12月31 日在有关部门认可的国内船舶拆解企业拆解完毕。船舶拆解企业的认定按照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商产发〔2009〕]614 号)有关规定执行。
5.拟报废船舶的所有人在2010 年6月5 日至2012年6月30 日期间,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要求的二级Ⅲ类以上船舶制造企业签订造船合同,并建成取得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入级证书且不小于原报废船舶吨位(总吨)的中国籍船舶。
6.新建船舶与报废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相同。
(二)补贴标准根据所报废船舶确定,按以下公式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 二 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计算提前淘汰的年限,对应《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船龄系数表》(附1)确定;
海船船舶类型系数:客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推 (拖)轮为1.5,集装箱船、冷藏船、多用途船、滚装货船为1.2,散货船、杂货船、其他货船为1.0,驳船为0.6;
内河船船舶类型系数:在同类型海船基础上乘0.7
第五条 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申请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贴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拟报废的船舶为2010年6月5日前己取得国内、国际运输经营资格的600载重吨以上(含600载重吨)的中国籍单壳油轮。
2.该船舶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3.该船舶为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并在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2009年第52号)确定的淘汰范围内的,按该公告规定的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10年(1年、10年,下同) 拆解;
该船舶为国内航行单壳油轮,但在《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确定的淘汰范围以外的,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提前1年—10年拆解;
该船舶为国际航行单壳油轮的,按《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规定的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10年拆解。
4.该船舶于2010 年6 月5 日至2011年12 月31 日在有关部门认可的国内船舶拆解企业拆解完毕。船舶拆解企业的认定按照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着干意见》 ( 商产发〔2009〕 614 号)有关规定执行。
5.拟报废船舶的所有人在2010 年6月5 日至2012年6月30 日期间,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木要求及评价方法》( CB/T3000-2007 )要求的二级Ⅲ类以上船舶制造企业签订造船合同,并建成取得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入级证书且不小于原报废船舶吨位(总吨)的中国籍油轮。
6.新建船舶与报废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相同。
(二)补贴标准根据所报废单壳油轮确定,按以下公式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
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计算提前淘汰的年限,对应《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船龄系数表》(附1)确定;
船舶类型系数:海船为1.5,内河船为1.05,油驳在上述基础上乘认0.6。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在对船舶进行拆解前,应填写《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申请表》(附2),向拆解船舶企业所在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船舶拆解过程申,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拆解,对实船进行测量,拍摄照片;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拆解船舶的资料和证件,相关管理部门应建档留存。
船舶拆解完工后,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3)。
《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一式三份,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船舶所有人各留存一份,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寄送船舶所有人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一份。
第八条 有关省级船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CB/T3000-2007) 规定的二级Ⅲ类以上船舶制造企业的要求,商同级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符合条件的船舶制造企业名单,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与船舶制造企业签订新造船合同后,应将有关情况报船舶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 市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报省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书面备案。
第十条 报废的船舶拆解完毕且新建船舶建造完成后,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4);
(二)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原件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船舶制造企业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入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章 中央补贴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第十一条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及标准,结合本地情况,于每年5月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预拨当年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并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申请文件中应说明申请的补助资金数额及拟提前拆解的船舶艘数、总吨位。
财政部根据各地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有关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各地市补贴资金的核准情况,将补贴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船舶所有人支付补助资金,并会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补贴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于2011 年7 月31日、2012 年1月31 日和2012 年7 月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补助资金每半年的发放情况,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报财政部,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到期后:由财政部与有关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对该项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明确相关责任。
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各级管理机关、单位及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应当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船舶行业、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超实施。
附:
1,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船龄系数表(后面图)
2,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申请表
3,船舶拆解完工报告省
4,老旧运输船础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
来源:中国海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