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
来源 : 航运信息网      2012-08-02打印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
    分类:
    1)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2)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3)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一、进出口货运险有哪些种类?
    在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C.I.C.中国保险条款,该条款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审批颁布。C.I.C.保险条款按运输方式来分,有海洋、陆上、航空和邮包运输保险条款四大类;对某些特殊商品, 还配备有海运冷藏货物、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保险条款,以上八种条款,投保人可按需选择投保。
    二、进出口货运险种类有哪些?
    进出口货运险CIC条款按承保保险责任的大小,又可分为若干种不同的险别,具体分类如下:
    1. 海运条款:平安险(FPA)、水渍险(WPA)、一切险(ALL RISKS)
    2. 陆运条款:
    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
    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3.航空条款:
    空运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
    空运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4.邮包条款:
    邮包险(PARCEL POST RISKS)
    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
    5. 海运冷藏条款:
    海运冷藏险(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海运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保险条款没有险别大小的分类。
    三、保险责任有哪些?
    (一)平安险:保险人主要负责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1. 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
    3. 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4. 在装卸、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损失,它包括下列11种条款:
    1. 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2. 淡水雨淋险条款;
    3. 短量险条款;
    4. 混杂、沾污险条款;
    5. 渗漏险条款;
    6. 碰损、破碎险条款;
    7. 串味险条款;
    8. 受潮受热险条款;
    9. 钩损险条款;
    10. 包装破裂险条款;
    11.锈损险条款。
    四、保险人有哪些免责条款?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五、保险金额如何确定?
    出口货运险保险金额:按发票 CIF价×1.1确定。
    进口货运险保险金额:按到岸价确定。
    此外,进出口货运险的保险金额,也可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六、保险费率如何确定?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确定,基于下列一些因素:
    1.保险条款及承保险别;
    2.运输方式及运输区域;
    3.货物包装及易损程度;
    4.运输工具的状况;
    5.免赔额(率)的增减;
    6.保险责任的增减。
    七、保险责任何时终止?
    1、对出口货运险:下述两点以先满足为准。
    (1)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2)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
    2、对进口货运险: 根据国际保险惯例,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上运输工具(越过船舷)起开始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散装货物一般以到达保单载明的目的港仓库或储存场地时终止)。
    八、被保险人如何索赔?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委请了三百多家货损检验、理赔代理人,在国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95518服务专线电话24小时开通,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对出口货运险,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单上注明的国外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货损检验;对进口货运险,被保险人可通过95518服务专线电话,直接向受损货物所在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案和申请检验。
    九、索赔时须提供哪些单证?
    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检验报告、损失证明、索赔清单及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单证或文件。
    十、货物运输险涉及的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A.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B.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巨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货物险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货运险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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