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船员权益的关注与保护
来源 : 信德海事      2017-12-11打印

       2017年12月7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法治蓝皮书《中国地方法治发展报告No.3(2017)》(《地方法治蓝皮书》)发布暨2017年中国地方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地方法治蓝皮书》指出,中国已成为世界公认的制造大国、外贸大国和航运大国。截至2016年,中国共有注册船员1392751人,其中注册国际航行海员船员497197人。船员素质关系到航运业的兴衰,而船员权益能否得到法治保障,则是影响航运市场对高素质船员的吸引力的重要因素。加强对船员权益的关注与保护,既是2016年11月对中国正式生效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中国建设海上丝绸之路的应有之义。浙江因民营航运企业较多、经济活跃程度较高而受本轮航运市场波动影响较大,成为中国船员劳务纠纷的高发区域之一。2012年至2016年,宁波海事法院共受理船员因遭遇欠薪、意外伤害产生的船员劳务纠纷5432件,数量位居全国海事法院首位。为全面了解此类纠纷的当前状况,针对法院处理此类纠纷遇到的疑难问题,探寻如何遵循为民公正司法的价值取向健全相关应对机制,《地方法治蓝皮书》选取宁波海事法院近年受理的船员劳务纠纷状况进行调研。

       《地方法治蓝皮书》指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存在纠纷内涵不清引发诉讼边界不明、劳务合同相对方难以准确识别、加班工资难以举证以及船公司岸上人员的工资欠款不能参与船舶拍卖价款分配等问题。该院针对上述问题采取了相应措施:以2016年3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为切入点,确定海事诉讼与劳动仲裁、工伤、社会保险的分工协作;从侧重维护船员利益出发,灵活识别船员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将船舶所有人作为单一雇主或者共同雇主之一承担责任;对劳动关系下船员的加班权益予以保护;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船舶拍卖价款分配方案,对岸上人员的工资本身(不含依据有关劳动法律判定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可酌情按照70%左右比例与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一同参与分配。

       《地方法治蓝皮书》指出,船员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存在受害人户籍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不易确定、重复鉴定较多、第二次鉴定费用如何分摊、能否直接适用工伤赔偿以及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竞合等问题。该院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受害人户籍和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数据作为计算标准,而对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位于城市的农村户籍船员,可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尊重双方对统计数据标准的共同选择;审慎把握司法鉴定的启动标准,对照前后鉴定结果决定鉴定有关费用的承担;对同时构成工伤的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以损害填平、代位求偿、不当得利原则为基本原则,区分用人单位侵权和第三人侵权的情况,充分考虑同一性质项目的重复索赔问题。

       《地方法治蓝皮书》指出,船员依据《海商法》第22条规定对船员工资、人身损害赔偿具有船舶优先权,该权利的主张与确认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不以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为前提条件。为便于船员保护自身权益,减少扣押船舶对营运船舶的影响,建议在制度上将船舶优先权的程序分为主张、行使和实现三个阶段。

       最后,《地方法治蓝皮书》建议在修改《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制定船员劳务纠纷的司法解释时,广泛吸收各海事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使船员权益的保护得到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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