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 : 海商法研究中心      2017-11-30打印

       周强主持召开最高法审委会全体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海洋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我国是海洋大国,近年来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陆源污染和海洋资源的开发活动不断影响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海洋生态环境压力日益加大。党中央对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高度重视。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9月,中共中央审议通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极大促进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但审判实践中也存在裁判标准不尽一致的问题。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总结完善相关裁判规则,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经认真研究讨论,在向全国人大法工委与环资委、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及相关海事法院、本院有关业务部门等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修改,形成《规定》送审稿。

       《规定》送审稿对审理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范围、管辖、公告与通知、诉讼形式、责任方式、损失赔偿范围、损失认定、损害赔偿金的裁判与执行、诉讼调解等作出了规定。
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规定》。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规定》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适时发布。

       会议还讨论通过《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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