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处理一起虚假诉讼案
来源 : 中国船舶报      2015-12-29打印

       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对某船务公司与某船舶修理企业合谋通过虚假诉讼获取不当利益一案作出判决,判处双方分别缴纳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界人士表示,在航运市场持续低迷的形势下,部分企业通过虚假诉讼来获取不当得利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将被法院及公安部门严惩。

       2014年10月,某船舶修理企业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某船务有限公司拖欠其船舶修理费400万元,请求法院判决该船务公司清偿债务,并申请行使船舶留置权。该船企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船舶修理合同、修理项目验收清单、修理费结算协议等证据,证明修理服务发生于2014年6月28日至8月7日间。庭审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船务公司对原告修船企业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和提出的主张均予认可。

       按照常理,当原、被告双方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达成一致时,法官可以依法作出判决。但是,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合议庭却发现了诸多疑点。首先,被告早在2014年上半年即已开始涉诉,有较多案件在舟山法庭审理,其陷入经营困顿已有多时,却仍于2014年6月将船舶交付给原告修理。其次,在该案之前,舟山法庭曾经审理过被告与船员的劳务合同纠纷案。卷宗材料显示,当所有船员于2014年7月23日离船时,涉案船舶并未靠岸修理。再次,原告虽然提供了基本证据,但是无法进一步提供修理过程中领料、排班等能够证明维修事实的原始记录。最后,原告诉称的事实与舟山法庭已掌握的航海日志等其他证据相矛盾。

       鉴于上述诸多疑点,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向原、被告双方专门进行了警示谈话,明确告知案件中的众多疑点,告诫原、被告双方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诉讼原则,以及构成虚假诉讼的不利后果,希望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还原事实真相。但原、被告均表示本案情节属实,不存在虚假诉讼,要求法庭依法判决。

       为慎重起见,宁波海事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反复论证,合议庭一致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诉讼请求与法院查明的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之间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企图虚构优先于船舶抵押权的留置权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十分明显,已构成虚假诉讼。因此,合议庭依据相关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原、被告各处20万元的罚款。

       案件宣判以后,原、被告双方对法院判决均未提起上诉,但原告以处罚金额过高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宁波海事法院的处罚决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虚假诉讼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将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双方主要负责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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