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敢抛弃船员?IMO会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来源 : 海事服务网CNSS 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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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IMO秘书长林基泽在伦敦IMO总部召开的一次峰会上表示,他发誓将全力打击(crack down)那些胆敢抛弃船员的船东。
林基泽同时表示IMO将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比如国际劳工组织ILO)、各船旗国、港口国以及船东组织的合作。
“保护海员是IMO义不容辞的责任(We have a human duty to protect seafarers, and we must not hide from it)”林基泽表示。
会上,IMO向参会者公开了一份IMO与ILO共同完成的数据,该数据库记载了近年来各地上报的遗弃海员的案件,大家感兴趣的话可以戳阅读原文链接直达这个数据库,来看看都是哪些无良船东干的这些缺德事。
近年来,随着航运业的持久低迷,抛弃船员的案件呈现爆发势态,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要求有关部门对船东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
比如“Apostleship of the Sea”组织曾表示:业内应该对蓄意抛弃船员的船东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同时该组织还建议,若该公司旗下有一艘或多艘船舶出现抛弃船员的情况,那么港口国应该对该公司所有船舶都加强PSC检查及相关跟踪检查。另外当该公司所属船舶靠港期间,港口国也应该对船上人员的需求进行特别关注。
同时,“the Mission to Seafarers”组织也呼吁,抛弃船员的船东应被禁止继续拥有船舶。
令人欣慰的是,自今年一月份起,有一项专门防止抛弃船员事件发生的法规生效了。
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的要求:
自2017年1月18日起,所有适用《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MLC)的船舶均需在船携带并张贴两份证书,用以证明已就下述责任安排了适当的财务担保:
(a) 船东对于船员被遗弃情况下的遣返责任,以及基本生活需求,例如食品、住宿及医疗服务;以及至多四个月的船员合同工资和其他权益(参见规则2.5,标准 A2.5.2第9段);
(b) 因海员就业协议或船员集体协议中列明的其他事项而导致的死亡或长期残疾而产生的合同下的赔偿责任。(参见规则4.2,标准A4.2段落1(b))
而我国交通运输部也针对此事发布了专门的通知,要求各航运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在修正案生效前,办理所属国际航行船舶的财务担保,提供财务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向公司所在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船舶财务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副本,保障履约平稳过渡和船舶正常运营。具体规定戳这里→《最后13天!船东们的财务担保搞定了吗?》
另外,中国海事局也发布了另一条规定,将进一步加强了对各家船员外派机构保证金的管理,要求中介必须提供100万的保证金或保函,而且规定一旦动用了保证金之后,20个工作日内必须把保证金补齐至100万。
不过当时这条规定公布后,有很多朋友也留言表示了一定的担心,怕中介以其他形式将这笔费用摊到船员身上,最后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对于这方面的疑问,我建议大家如果对中介收取的费用有任何疑问,多和海事局咨询沟通,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最后,希望抛弃船员的事情越来越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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