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船员保险
来源 : 海上保险      2017-12-15打印

       近期,笔者在某海事公众大号,连刊两篇“卡塔利娜”轮二副艾伦?门多萨?塔布雷交通肇事罪的评论性文章,深感船员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本文定名漫谈船员保险,目的就是要对船员保险不求甚解。想到哪里说哪里,不考虑逻辑、不考虑结构;但力求深接地气,浅显易懂。

       一、船员社会保险
      
       船员作为一类职业,有权利享受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有关社会保险待遇。一般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构成。船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船员劳动者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发生法定事由时,劳动者有权利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作为国家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有着法定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义务执行,自觉接受社会保险法的调整。
 
       其中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船员与用人单位间发生的主要社会保险纠纷类型。船员发生工伤事故后,要进行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三期鉴定等等流程。然后由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有的用人单位没有为船员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就可能发生工伤纠纷;有的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的时间延后或者不积极为劳动者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导致劳动者不能按时拿到工伤待遇,也可能发生工伤纠纷。
 
       在此,笔者建议船员劳动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定要通过正规的中介渠道寻找船员职位,一定要与正规劳务外派公司合作;切记相信网上那些夸大其词的黑中介。
 
       工作事小,安全第一。
 
       二 、船员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非强制性保险,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且越来越受到社会的认可。恰当的商业保险,可以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可以有效防范船员的各类风险,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发生事故后的成本。

       1.用人单位的雇主责任险
       该险种在实务中,通常以船东对船员责任附加险或者船东保陪险中的一项而存在。由于船员涉水的特殊性,普通的雇主责任险险种通常不愿意承保船员相关的雇主责任险,而船员相关的责任险通常包含在水险的范畴。
 
       该险种的被保险人是用人单位,承保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通常,水险意义上的雇主责任险,主要承保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发生的有关人身伤亡或疾病,较少涉及船员下船后的风险。主要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
 
       对于远洋船舶包含的赔偿责任项目相对较多,比如有关船员的遣返费用等。
 
       2.船员意外伤害保险
       该险种的被保险人是船员本身,但通常保险人不太喜欢承保船员的意外险,他们会认为船员这种职业的特性较其他群体具有更高的风险,故不愿意承保或需要很高的保费来承保。该险种,目前用人单位较少为船员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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