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中,如何约定船存油的定价
来源 : 爱船网      2017-05-12打印

       爱船网编辑近日有幸陪同船东一起到菲律宾参与了一次船舶买卖以及船舶交接程序。对方为菲律宾一家老牌的航运公司,交接一切都比较绅士和顺利,但是中间出现了一个小插曲, 就是对于交接过程中的存油定价的问题。 原船东上次加油是在日本加油,但是由于加油的时候油价不是很高,加油商对市场的价格可能认为没有利润还是其他原因,在加油的发票中,除了油价以外,还有另外一个附加费用 Addition Fee, 该附加费折合成每吨油里面大约为8 美元/吨,存油约600吨,所以该附加费用大约为 4800 美元。对于该费用我们买方船东拒绝支付,而卖方船东认为该费用为他们加油时候的实际支出,应该由买方支付。

       对于此,我们买方代表在仔细核对买卖条款中,注意到我们对于油品的价格的条款中有标明“ payment the oil as the net price" 即表明买方仅支付油品的净价而非总价格,最终在通过与买方broker的沟通中,对方做出了让步免收该附加费的要求。

       建议: 后期船东在购买中,最好约定为 payment the oil as the net price, excluding any other addition fee for the oil。 如果能够更明确,可以为我们买家在后期更加减少购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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