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7版:全国十家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及法律依据
来源 : 海商法咨询      2017-01-11打印
       No.01大连海事法院(首批成立的六家海事法院之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1984)》
 
       大连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大连、营口等主要港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2002)》
 
       大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南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黑龙江水域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
 
       大连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吉林省的松花江、图们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
 
       注:大连海事法院对黑龙江水域发生海事、海商案件全面行使管辖权,不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2002)》中六类案件(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南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的限制。
 
       No.02天津海事法院(首批成立的六家海事法院之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1984)》
 
       天津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天津、秦皇岛等主要港口。
 
       No.03青岛海事法院(首批成立的六家海事法院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1984)》
 
       青岛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等主要港口。
 
       No.04上海海事法院(首批成立的六家海事法院之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1984)》
 
       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闽江口至福州港一段水域、长江口至张家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东海、黄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厦门、福州、温州、宁波、上海、南通、张家港、连云港等主要港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1990)》
 
       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厦门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在该区域内原属于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均不再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1992)》
 
       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方面的一审案件。在该区域内原属于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均不再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2006)》
 
       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1987)》
 
       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为:自四川兰家沱至江苏浏河口的长江干线,包括重庆、涪陵、万县、宜昌、枝江、沙市、城陵矶、武汉、黄石、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南京、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浏河口以下区域,仍归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市海事法院管辖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市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2005)》,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涉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和申请撤销其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No.05武汉海事法院(首批成立的六家海事法院之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1987)》
 
       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为:自四川兰家沱至江苏浏河口的长江干线,包括重庆、涪陵、万县、宜昌、枝江、沙市、城陵矶、武汉、黄石、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南京、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浏河口以下区域,仍归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2002)》
 
       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南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
 
       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包括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州、宜昌、荆州、城陵矶、武汉、九江、安庆、芜湖、马鞍山、南京、扬州、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
 
       注:武汉海事法院对长江支流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全面行使管辖权,不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2002)》中六类案件(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南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的限制。
 
       No.06广州海事法院(首批成立的六家海事法院之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1984)》
 
       广州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西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北仑河口(东兴)、东至广东省与福建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珠江口至广州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南海、海南岛、南澳岛、南海诸岛(东沙、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防城、北海、海口、三亚、八所、湛江、黄埔、广州、蛇口、汕头等主要港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1990)》
 
       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厦门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在该区域内原属于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均不再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1999)》
 
       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属北海海事法院管辖,不服北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No.07厦门海事法院(第二批成立的两家海事法院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1990)》
 
       厦门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
 
       No.08海口海事法院(第二批成立的两家海事法院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1990)》
 
       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
 
       No.09宁波海事法院(第三批成立的海事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1992)》
 
       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方面的一审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2006)》
 
       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No.10北海海事法院(最晚成立的海事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1999)》
 
       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属北海海事法院管辖,不服北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2002)》
 
       北海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北海海事法院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州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
 
       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南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云南省水域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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