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
来源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8-03-16打印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共12章、53条,立法目的是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海上交通安全法》于1983年9月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17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进行过修订,从“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2017年2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表示,随着海上交通事业的发展,海上交通安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对现行法进行全面修订。

       但是,业界普遍关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改,未列入上述2018年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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