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海法”的回归
来源 : 《民主与法制》      2017-05-19打印

       新闻背景:前不久,辽宁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召开。会上,举行了辽宁省法学会海法研究会揭牌仪式,辽宁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院国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为海法研究会揭牌。在海法研究会的发展方向上,原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知名法学教授司玉琢表示,海法研究会不应局限于一时一地,应积极向域外延伸,推动研讨活动向广度和深度发展,这有利于凝聚各方面优秀人才的智慧和经验,有利于研讨活动出成果、出精品,更有利于信息在更大范围内广泛交流。

     古希腊流传着一个典故:“有人问希腊七贤之一的阿那哈斯:‘您说什么样的船只最安全?’这位智者一本正经地回答说:‘那些离开了大海的船只。’”如果继续问:什么时候海法与陆法归一?答案只有一个:地球上没有海水时。面对海洋立法的特殊性与需求性,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海商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司玉琢教授于2016年12月21日在北京清华大学举办了一场《中国海事立法趋势》的讲座。向社会展示了他近年来在“海商法”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讲座后,本社记者特地采访了司玉琢教授,请他和我们聊聊海法的“前世今生”。

     记者:如何评价我国海商法的发展水平,提出“海法”概念的背景是什么?

     司玉琢:我国的海商法,经过近30年的快速发展,可以不客气地说,其整体水平已经达到亚太领先,国际并不落后的水准。但是,在我们看到这可喜的形势的同时,也常常伴随着困惑:那就是海商法的圈子太小了。长期以来,我们的学术活动仅限于这个小圈子里,与“外界”很少接触,我们自己说我们是法学大家庭的“少数民族”,人家说我们得了“自闭症”。海商法发展到今天,是回归民商法,还是拓展海商法的新的研究空间,适应人类海洋活动多元化的现实?这是到了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慎重作出决策的时候。所以我说,海商法发展到今天,又到了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我们经过认真的思索,决定选择了后者,那就是法学院的所有学科都突出海上特点,与海商法一起组成面向海洋的法律体系,简称就叫海法体系,从学科的角度,它是涉海领域的法学学科群,不妨叫它海法学学科。所以,今天提出海法的概念,应从两个层面去理解: 一是法律部门意义上的海法, 二是法学学科意义上的海法。二者的关系是:海法是海法学的研究对象,海法学是海法的系统化的知识体系。

     记者:您认为海法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司玉琢:近几年,我招收了几名研究海商法史的博士生,从海商法的发展历史梳理告诉我们,中世纪前的海法与海商法是同义语,不论是古时代的《罗德海法》,还是中世纪的《奥列龙海法》《康索拉多海法》《维斯比海法》,它们的最大特征,也是本质特征,就是呈现明显的“自体性”特征。所谓自体性是指其自主生成、自行发展并自成体系的特征,是一个围绕海上运输活动而产生的法律综合体,即具有集涉海民事、行政、刑事于一体的法律属性。为了区别现行的海商法,我们称它为“海法”(sea-law)。

     海法自体性特征发展演变的进路也构成海法发展演变的主要线索。sea-law在其发源时就是作为一个单独自洽的法系出现的,“具有在民法与商法之外形成独立法领域的自体性”。

     记者:当今,海洋世纪、海洋强国和“一带一路”战略呼唤海法自体性的回归,那么您认为海法该如何回归?

     司玉琢: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一切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就是说,体系是社会需要决定的,法律体系同样遵循这样的规律。但海法体系的回归,不是简单地重复中世纪前的单一立法模式。在海洋活动多元的今天,期待制定一部法律就能调整所有海上社会关系,是不太现实的。但是“碎片化的法律”也不能适应海洋世纪的需要。研究表明,任何“碎片化的法律”,必须经过理性梳理并将其建构起体系化的秩序,才能显示出法律的力量。

     当前,在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我国涉海事务存在大量的法律需求。首先,在应对我国南海、东海等海洋权益争端方面,涌现了许多新问题。比如,巡航、防空识别区、岛礁建设、南海断续线、低潮高地、人工岛屿、海下地形地物、海洋油气开发等等,这些问题有的国际上没有规定,有的存在中国特殊情况,只有面向海洋实践、中国实践,推动海法体系的回归与超越,才能有效应对。其次,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是中国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重大国际影响的战略决策,这一战略成功推进的核心,是要逐步实现海上互联互通。但是,要实现海上互联互通,只有硬件建设显然是不够的,还应该有软件建设。当前法学界各个学科,特别是国际法学科,对此展开了许多有益的研究。

     记者:海法理念与海上互联互通是什么关系?

     司玉琢:海上互联互通,应该在尊重海法自体性、商人法自体性的基础上,通过中国的主导推动、积极引领,构建较为完善的,适应海洋合作、海运贸易等需要的海法体系,选择适用海事事务相关的国际公约、示范法、民间规则、国际标准合同、海上作业习惯、海洋文明礼让规则等。比如,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可否在《鹿特丹规则》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改造变为区域性的多边国际公约,以满足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法律发展的需要?

     记者:对我国的海事立法您有什么设想?

     司玉琢:首先做好自己的事情这是最重要的。

     我的想法是,我们应该借助“体系化”“自发秩序”和“功能主义”立法理念,在现有涉海法律的基础上,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海法体系,条件成熟时,编纂《中国海法典》。运用“领域法学”理论,创建“海法学学科”。但愿这一美好的愿景,并非是一个“乌托邦式的遐想”。

     顺便说一句,海法体系的回归与继续深化我国现行海商法研究,不是矛盾的,更不是因为海商法研究已经到顶了,才需要海法体系的回归。构建海法体系的根本目的在于:发挥海法体系化的最大功能效力,促使海法体系内部协调发展,而不是目前的跛足前行。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国家全面创新,世界都在关注“中国模式”。我们在海洋法治上,能否有所作为,能否创造中国模式?

     司玉琢:我认为我们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在海洋法治方面有所作为,有所创新。我们提出了三点创新:

     第一点创新是海法立法创新:这是海洋法治的基础。运用体系化功能立法理念,构建我国海法体系,编纂《中国海法典》,这是世界首创。可喜的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海洋法律体系研究”已经启动,预示着海法和传统的陆法的体系有所不同,也表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是指陆法法律体系,而非海法。至于《中国海法典》编纂的可行性和具体路径,还可进一步论证。

     第二点创新是海事司法创新:我国现有10个海事法院,39个派出庭,500多名专业法官,每年逾万件受案量,可谓世界独有。目前,海事司法改革:逐步推行“三审合一”(涉海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酝酿成立高级海事法院,完善海事司法审判体系。所有这些,都已经或将要显现中国正在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审判制度。

     第三点创新是学科创新:运用“领域法学”理论,创建海法学学科,培养面向海洋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中国法学会已于2016年年底成立了“海法研究方阵”,每年举办一次海法高端论坛,目前已经举办两届。

     记者:您对我国海洋法治未来发展的愿景有何期待?

     司玉琢:“海洋强国”“一带一路”战略,迎来了海洋法治的春天,我们完全有条件在海洋立法、海事司法、海上执法和海洋法律人才培养上创造中国模式,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治之路,承担起引领世界的大国担当。唯如此,处在西方百余年的国际海事立法与司法中心才有可能伴随着国际航运中心的东移而转向东方。唯如此,“海洋强国”的蓝色中国梦才会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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