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发布关于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最新要求
来源 :       2014-04-08打印

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2014年3月31日发布2014年第9号航运通函,通报新加坡国内立法方面关于履行国际劳工组织(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方面的规定,涉及船员就业协议(SEA),航海日志,以及药品和医疗设备。

背景介绍:新加坡是《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批约国,根据其国内法,该公约在新加坡的生效日期为2014年4月1日,适用于所有在新加坡船舶登记局登记的商船。。

本通函是就其国内立法发布通报,更新去年4月4日发布的2013年第6号通函中的船员雇佣协议规定。并对新加坡籍船上的航海日志以及药品和医疗设备作出规定。

船员就业协议(SEA):要求新加坡籍船上需配备SEA,未要求向当局提交船员就业协议(SEA)。如MPA有要求,则必须上交。通函的附录B列出了海员就业协议的必要信息。

修订向MPA报告的要求:除了SEA,截止到2014年4月10日,新加坡籍船应继续使用包含所有船员就职和解职信息的全体船员协议(crew agreement)。该时间段后,要求新加坡籍船上的船东,船舶经理人或者船长使用船舶电子信息系统(ESI)报告任何一艘新加坡籍船上的任何变化,包括航区变化或在新加坡船舶登记局(SRS)登记信息的变化。

新加坡籍船上现有船员的就业协议将于2014年4月10日自动转换到船舶电子信息系统(ESI)。向ESI提交报告不设有效期。仅在发生以下变化时需重新向ESI提交报告:

a.   船舶航区发生改变;

b.    船东或者船舶经营人发生变化,并更换整船现有船员。

新加坡籍船的船东,船舶经理人或者船长应掌握船上最新人员名单,使用船员变化电子表格(Electronic Crew Change Form)或通过Marinet系统向MPA报备船员就职和解职的人员名单。这与目前向MPA报告船上人员变化的操作是类似的。

回收现有的全体船员协议(crew agreement):自2014年4月10日启用新的报告要求之日起,新加坡籍船不再需要就船员改变更新现有的全体船员协议,并尽早将这些协议归还至MPA。

航海日志:自2014年4月10日起,在以下情况中,新加坡籍船应向海事局局长提交航海日志或其摘要副本:

a.应海事局局长要求;

b.船舶被新加坡船舶登记局暂停船籍;

c.船东或者船舶经营人发生变化,并更换整船现有船员。

船上药品和医疗设备:通函还发布了新加坡籍船上药品和医疗设备的最新要求,见其《2014年商船(《海事劳工公约》)(药品和医疗设备)规则》。具体为所有药品和医疗设备都必须由一位注册药剂师至少每12个月检查一次,若检验合格,船舶需通过MPA申请《经注册药剂师检查合格证书》。该证书已经修改,样本见通函附录C。现仍持有效合格证书的新加坡籍船舶可于下一次注册药剂师进行检查时适用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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