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只触礁沉没,沉船事故中船长有哪些责任?
来源 : 法邦网      2017-04-01打印

       福建漳州有关方面获悉,19日凌晨1时许,一艘小型玻璃钢结构动力船牵引2艘同类型无动力船,行至福建龙海市镇海角至漳浦县林进屿一带水域,遇到大雾触礁,船上4人被困。遇险船只18日下午从龙海市一家游艇制造厂出发,计划前往漳浦县。

       事发后,当地各方连夜展开搜救。到19日早上7时许,搜救部门在事发海域找到2具遇难者遗体和一艘小型玻璃钢空船,另外2名船员下落不明。截至19日下午记者发稿时,搜救人员已锁定2艘沉没船只位置。

       沉船事故中船长有哪些责任?

       根据古老的航行规则:“船在我在,船没我亡”,这成了各国船长们传承的精神信条。1912泰坦尼克号撞击冰沉的事故中,我们看到影片中,船长史密斯和船员们将老幼送上救生艇后,自己却没能活下来。究竟船长和船员有着怎样的法定义务?面对各种事故或灾难,他们究竟应该怎么做才是合乎程序和法律的呢?

       根据我国的海事海商法律:“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也就是说,在发生海上事故后,船长应该是最后一个离开船舶的人,否则将面临法律失职的指控。

       英雄,懦夫?岂止仅在一瞬间!由于人类的道德规训、行业的职业道德、职业的专门训练,坚守岗位、将乘客利益放在第一位的船长要远远多于那些弃乘客于不顾的船长。但是,也不能否认人类中总有道德的无耻者、行业的违规者、职业的背叛者。弃船者耻、弃人者罪,逃命船长的道德耻辱和法律责任是无法逃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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