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修正并颁布实施
来源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7-12-12打印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自2011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为保护浙江省的航道资源,发展水运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颁布实施后,省人大对《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11月30日正式颁布实施。

       新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相关规定而修正。修正后的《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删除了原第十条航道规划实施的相关内容;将修建临航道码头、船坞、船台、滑道等建筑物与修建临航道取、排水设施的有关技术要求进行了条文整合。对原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做了较大修正,主要对涉航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作为项目建设和核准的前置条件,规范和简化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行为和范围等作了修改和调整。原过船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查、临时涉航建筑物许可、断航施工许可以及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等继续保留。新条例同时对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作了修正。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学习修正后的《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省港航局将根据新颁布的《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务服务网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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