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拍卖建造中船舶需注意的四个问题
来源 : 宁波海事法院      2016-08-05打印

摘要:司法实践中,扣押、拍卖建造中船舶的情况较为少见,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也不统一,这方面的研究亦难谓深入,导致实践中产生了一些争议问题。本文在界定建造中船舶概念及存在期间后,选取对建造中船舶应采取查封还是扣押措施、适用《民诉法》还是《海诉法》、扣押时的权属判断标准、拍卖公告性质及拍卖款项的分配顺序等四个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引言
 
建造中船舶,因尚在建造过程中而迥异于“船舶”。海事执行工作中,扣押、拍卖船舶是经常采用的执行措施;与此相比,扣押、拍卖建造中船舶的情况则较为少见,相关的法律规定较为零散,各家海事法院、甚至同一家海事法院的不同庭室的理解也不统一,例如:对建造中船舶,有采取扣押的,也有采取查封的;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的,也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有根据占有情况采取保全措施的,也有根据船舶建造合同性质采取保全措施的,还有根据船舶建造合同具体约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对建造中船舶的拍卖公告性质及拍卖款项分配顺序的认识也不统一。笔者不揣深浅,结合实践,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建造中船舶的概念及存在期间界定问题
 
欲扣押建造中船舶,须先明确何为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其财产范围随着建造时间的推移不断变化或增加,建造至何种程度才可称为“船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惟原港务监督局于1994年12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说明》)中将建造中的船舶定义为“是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阶段的船舶”。

随着船舶建造技术的革新,现代造船很多已不再安放龙骨,取而代之的是分段建造整体合拢。与之相呼应,近期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分段建造的船舶建造至何种程度才可称为“船舶“作出了规定,例如: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月31日发布的《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鲁政发[2007]4号﹚第十条规定:“抵押权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三)整体建造的船舶已经处于安放龙骨或相似建造阶段。分段建造的船舶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且处于建造阶段。……”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4日发布的《江西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08]76号)第九条规定:“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且船舶已建成部分经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占船舶建造合同价值的8%以上;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阶段。……”如果说以上两份文件只是地方性规定的话,那么船舶登记主管机关——中国海事局于2009年6月9日发布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则更具说服力。该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四)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该规定虽非建造中船舶的定义,但从“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与“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系并列关系,再结合《船舶登记条例说明》对建造中船舶的定义,也可得出“建造中船舶,是指分段建造的,已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的船舶;或者是指整体建造的,已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的船舶”的结论。
 
但是,以上只是解决了建造中船舶的起点问题,何时建造完毕尚不明确。建造船舶的目的,在于由船厂建造一艘能够正常航行的船舶;而船舶是否能够正常航行,须经相应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确认,否则船舶无法投入营运。因此,建造中船舶下水并不意味着船厂已完成船舶建造工作,船厂仍负有办理船舶检验证书的义务。从此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建造中船舶的存在期间应自“分段建造的,已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整体建造的,已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开始,至船厂办妥船舶检验证书止。中国船级社(CCS)《钢制海船入级规范》(2006年版)4.4.2.3也规定:“通常,以船舶检验完成日期作为船舶建造完成日期。”
 
二、扣押抑或查封问题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把被执行人的财产清查封闭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是指把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地或者运到另外的场所,加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1]“关于查封和扣押的区别,一般是以执行标的物的位置是否转移为标准的。”[2]
 
司法实践中,对于建造中船舶,存在“不区分建造状况、一律采用扣押措施”的做法,笔者认为此做法并不可取:建造中船舶下水前,因位于船厂内而不具备航行能力,故而不能移动,无法运到另外场所,就地扣留又缺乏相应公示方式(只能将裁定书贴在船体上),如果采取查封措施,则可通过张贴封条这一法定方式有效解决上述问题[3];建造船舶下水后,已具备航行能力,此时采取扣押措施便顺理成章。即以建造中船舶是否下水作为区分点,下水前采取查封措施、下水后采取扣押措施。
 
三、适用《民诉法》抑或《海诉法》问题
 
查封建造中船舶,适用《民诉法》自不待言。问题是执行中扣押建造中船舶的,适用《民诉法》还是《海诉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从确保法律的严肃性、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应当统一做法。《海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因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海事请求不得申请扣押船舶,但为执行判决、仲裁裁决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的除外。也就是说,执行程序中非因海事请求可以扣押船舶,但这是否意味着执行程序中扣押船舶应适用《海诉法》呢?笔者持否定态度,理由有四:
 
第一、《海诉法》以封闭式的规定将可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限定为二十二项,原因在于船舶系重要的生产运输工具,投入营运才有收益,被扣押后无法正常运营,扣押期间还会产生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如基于任何一种请求均可申请扣押船舶,则难以充分发挥船舶的效用,不合经济原则。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义务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船舶,法院决定是否扣押时不必再考虑债权性质,故适用一般法意义上的《民诉法》更为妥当。
 
第二、根据《海诉法》的规定,法院必须应申请才可扣押船舶;而在执行程序中,扣押船舶可依申请,亦可依职权,实践中我们依职权扣押船舶的情况也不鲜见。自此角度讲,《民诉法》的适用余地更大,也更方便开展执行工作。
 
第三,“海事保全的直接目的是获取担保,有担保在手就具有了实现其债权的物质基础。”[4]执行程序中的扣押,则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为目的,从此角度而言,执行中扣押建造中船舶也应适用《民诉法》。
 
第四,建造中船舶,一直处于建造状态,不可用于营运,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船舶,我国海商法学界著名学者司玉琢教授也持相同观点:“‘建造中船舶’(vessel under construction)并不能纳入《海商法》船舶定义之中。因此,《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权的规定不能、也无必要适用于‘建造中船舶’。”[5]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海诉法》所调整的船舶,均是建成后投入营运的船舶,从调整对象角度而言,扣押建造中船舶适用《民诉法》方为正确。对此,上海海事法院已有相关判决。[6]不适用《海诉法》,自然不可再发布扣押船舶命令。
 
四、查封、扣押建造中船舶的权属判断标准问题
 
执行程序中,关于采取保全措施时判断财产权属标准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条,涉及到建造中船舶的是该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该司法解释起草人对该规定的解读是:“由于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判断,因此对效率有更高的追求,贵在迅速、及时……所以查封(该查封应系查封、扣押、冻结的统称,笔者注)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与民事确权时的标准是不同的,这个标准是明确的、外在的,容易把握和具可操作性的,只能根据表面证据进行判断。基于这一思路,我们认为,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推定为其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推定为其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查封。”[7]根据该规定,笔者就查封、扣押建造中船舶的权属判断标准阐述如下:
 
(一)以登记情况判断
 
“依据《物权法》第16条、第24条以及关于权利质押的第224条等的规定,不论是依据要件主义还是对抗主义,都可以得出登记的物权具有正确性推定效力的结论。”[8]就建造中船舶登记作出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建造中船舶已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根据《查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如登记所有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依法查封或扣押该建造中船舶。
 
(二)以占有情况判断
 
实践中建造中船舶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况较为少见,对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建造中船舶,可否以占有情况作为查封或扣押时权属判断标准?笔者持否定意见。查封或扣押时可依占有情况判断权属的动产,系指诸如电脑、手表等“普通动产”[9],正是因为这些普通动产种类繁多且无相应登记部门,故而只能推定占有人为所有人。建造中船舶虽非真正意义上的船舶,在建成前尚不可归入船舶、机动车、航空器这一“特殊动产”[10]类别,但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其亦可办理所有权登记,此为其与一般动产的根本区别所在;而且实践中,建造中船舶即便在下水后,也多由船厂占有,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后,方由船东占有,即建造中船舶所有权与占有分离系正常情况。径行依照占有情况判断建造中船舶权属,如船厂作为被执行人的,交接前法院均可将建造中船舶作为船厂财产查封或者扣押,如此忽略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约定不一的实践状况,极易损害船东方的合法权益。
 
(三)以船舶建造合同性质判断
 
当前,海商法领域的理论研究中,“先将船舶建造合同归入某一典型合同,再以该典型合同的所有权归属规则判断建造中船舶的权属”的思路还是比较盛行的。[11]将上述观点延伸到执行工作中来,便会得出以船舶建造合同性质判断建造中船舶的权属进而决定能否查封或扣押建造中船舶的结论。就船舶建造合同属何种性质合同,当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混合合同。囿于篇幅,笔者不再对这三种观点逐一进行分析,而是通过一则案例提出自身观点。
 
A公司与B船厂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约定A公司出资60%、B船厂出资40%,船舶由双方共有。后因资金不足,A公司、B船厂与C金融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C金融租赁公司根据A公司选择,向B船厂订造船舶一艘用于融资租赁。同日,A公司、B船厂与C金融租赁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约定A公司、B船厂间原建造中船舶归C金融租赁公司所有,三方约定原建造中船舶总造价为6000万元,第一期支付4000万元、第二期支付1000万元,第三期在船舶交付并有相关收据后支付500万元,最后500万元需在收到6000万元的发票和该船的所有权证书后再支付,建造期内该船的所有权归C金融租赁公司,交船前船舶风险由B船厂负担。
 
此案例中,存在两份船舶建造合同:A公司与B船厂间的船舶建造合同,根据约定,A公司出资60%、B船厂出资40%,船舶由A公司、B船厂共有,故双方间合同虽为船舶建造合同,但本质上双方系共同建造船舶,既不存在买受人、出卖人之分,也不存在定做人、承揽人之分,无法界定为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更无法界定为糅合了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特性的混合合同。A公司、B船厂与C金融租赁公司之间的船舶建造合同,则约定C金融租赁公司负有支付建造款项的义务,并不负责提供建造材料,但却对建造中船舶享有所有权,B船厂须自行购买建造材料,但不享有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并须负担风险责任,故也无法界定为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或者两者的混合合同。
 
笔者认为,“界定船舶建造合同性质—判断建造中船舶的权属—决定能否查封或扣押”的作法,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依据在于:“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尤其是契约)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契约)类型的基本义务(债之关系的要素)……”[12]。主给付义务决定了合同性质,而主给付义务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实践中船舶建造合同的内容尤其是主给付义务约定不尽相同,关于船舶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更是复杂多样,故而上述做法并不足取。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看船舶建造合同对所有权的具体约定,合同约定一方对建造中船舶享有所有权,如该方当事人作为被执行人,便可依法查封或扣押该建造中船舶。
 
综上,查封或扣押建造中船舶的,应以所有权登记信息为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则应以船舶建造合同判断权属。
 
需要强调的是,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归属并非一成不变,各方可通过约定予以改变。船舶建造合同本身固有的私密性,使得合同各方即便在法院查封或者扣押建造中船舶后,仍可通过伪造合同的方式改变所有权归属,从而提出执行异议、阻碍执行。笔者认为,船舶建造各方因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临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需要将船舶建造合同提交给海事部门、船舶检验机构,虽非履行登记手续,但确系向国家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具有较高公信力的机构提交,如无充分正当证据推翻,应以海事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备案留存的船舶建造合同为准,以确定建造中船舶权属。就此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有判例[13],可供参考。
 
(四)查找、固定船舶建造合同的途径
 
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可从以下途径查找、固定船舶建造合同:
 
1、海事部门在以下几种情况会留存船舶建造合同:
 
(1)《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司法实践中,新造船舶的“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通常要看船舶建造合同以及双方的交接凭证。
 
(2)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境内异地建造船舶,如需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也应当向建造地海事部门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3)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条,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的,应当向船籍港海事部门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4)自申请人提交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申请至海事部门颁发船舶所有权证书,符合《船舶登记条例》规定条件的,需要7天,此期间内,船舶所有权证书尚未颁发,如需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仍应调取相应的船舶建造合同。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新造船舶及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需要向海事部门提交船舶建造合同。与此类似,就渔业船舶而言,根据农业部2012年10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制造渔业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的,也须向渔港监督机关提交建造合同。
 
2、船检机构:一般情况下,船舶检验机构为正常履行船舶检验职能,及时与船厂、船东联系,也会要求船厂提供船舶建造合同。例如,浙江省船舶检验局台州检验处2005年出台的《浙江省船舶法定检验受理条件实施细则》,其中第二条就新建船舶申请船舶建造(改建)所规定的应当提交的资料中,就包括了造船合同。中国船级社《钢制海船入级规范》(2006年版)虽未明确要求船厂提供船舶建造合同,但从该规范2.5.1.1、2.5.1.2[14]等规定来看,船厂应向中国船级社提供船舶建造合同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3、向船厂调取;法院在“锁定”某建造中船舶后,为准确判定权属,可向建造该船舶的船厂调取相应建造合同,如船厂不配合,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提供并予以罚款;同时可对船厂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仍不提供的,可予以拘留。
 
4、由申请执行人提供。司法实践中,一些申请执行人可通过自身渠道提供相关建造合同,工作中亦可充分动员申请执行人,合理运用其积极性查找、固定相关船舶建造合同。
 
五、建造中船舶的拍卖公告性质及拍卖款的分配顺序问题
 
(一)建造中船舶的拍卖公告性质问题
 
《海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的,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拍卖船舶发布公告当然是为了吸引更多的竞买人参加竞买,但还有一项重要作用是催告与船舶有关的债权人尤其是享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人来办理债权登记,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的,附着于该船的船舶优先权消灭。即享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人未进行债权登记的,其将丧失就船舶拍卖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如上文所述,建造中船舶并非《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且分析《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五项海事请求,可知该五项请求均产生于船舶营运过程中,建造中船舶因未投入营运而不能产生受船舶优先权保障的海事请求。故而拍卖建造中船舶发布公告不应适用《海诉法》第三十二条,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15]。即建造中船舶的拍卖公告系《民诉法》意义上的公告,仅具有吸引更多竞买人参加竞买的作用,而无催告债权人办理债权登记的作用。
 
(二)建造中船舶拍卖款的分配顺序问题
 
我院实施的《宁波海事法院关于拍卖船舶清偿债务的有关规定》第25条规定:“船舶拍卖款按下列顺序清偿:(1)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2)船舶优先权;(3)船舶留置权;(4)船舶抵押权;(5)与船舶有关的普通债权;(6)其他债权(非上述债权而申请执行的债权)。”那么,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建造中船舶?
 
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这些费用一旦产生,依法自应优先拨付,而无须考虑拍卖的是船舶还是建造中船舶。
 
如上文所述,建造中船舶不能产生受船舶优先权保障的海事请求,故而分配建造中船舶拍卖款时无须考虑此类债权。根据《海商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造中船舶可以产生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分配拍卖款时理应考虑留置权、抵押权,且留置权的受偿顺序先于抵押权。
 
何谓“与船舶有关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是指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之所以作此限缩性解释,目的在于避免适用《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时作扩大化的理解,体现附着于船舶的海事债权的特殊性。“《海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应是指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即因《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海事请求引起的债权。”[16]建造中船舶,首先不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海诉法》作为保障《海商法》正确实施的法律,难以类推适用于建造中船舶;且建造中船舶因未投入营运,也几无产生《海诉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二十二项海事请求的余地。故建造中船舶上,难以附着与船舶有关的债权。
 
综上,建造中船舶拍卖款的清偿顺序应为:(1)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2)船舶留置权;(3)船舶抵押权;(4)一般债权。
 
结 语
 
以上几点,系笔者在执行工作中的一些体会,也是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的一点总结,希望能够对从事海事执行工作的同仁提供些许帮助,共同提高海事司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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