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上膳食服务人员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事宜的通知
自2013年8月20日起,在从事商业活动的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从事船上厨师工作的船员,需持有《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除船上厨师以外的负有协助厨师制备船员膳食、为船员进餐提供服务及清洁厨房和餐厅等责任的船员(以下简称“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在船工作需持有《船上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证明》。
配员10人及以上的船舶,应配备持有有效《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的厨师;配员10人以下的船舶,船上厨师可由接受过适当培训和指导的膳食服务辅助人员担任。
详见附件
334号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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