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启用新版船舶登记系统的通知
来源 : 交通部      2017-04-21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和《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提高船舶登记效率和信息化水平,我局开展了船舶登记系统改造建设项目。目前系统部署、帐户权限分配和人员培训工作已经完成,系统已具备正式启用条件,定于2017年4月25日启用新版船舶登记系统,届时老版船舶登记系统、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将停止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安排

      老版船舶登记系统、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将于4月21日(周五)1800时起停止使用,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已迁入新版登记系统,新版登记系统将于2017年4月25日(周二)0800时正式上线启用。

      各船舶登记机关在4月21日(周五)1800时至4月25日(周二)0800时期间停止对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船舶登记系统的系统操作,登记业务受理及审批不受此时间影响。请各登记机关结合审批时限,务必于4月21日1800时前完成船舶登记系统中的待操作业务和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中的待受理、待匹配审核业务。


       二、数据迁移

      船舶登记系统数据信息量较大,山东中创软件公司应当在2017年4月25日0800时前,完成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老版船舶登记系统向新版船舶登记系统的数据迁移工作。数据迁移期间应安排专人全程值守,保障迁移顺利平稳。新版登记系统升级完成后,应保持与相关系统、接口之间的数据交换正常。


       三、帐户授权

      新版船舶登记系统用户角色及对应权限已在协同管理平台布置完毕,各船舶登记机关应与各局信息部门相互配合,在2017年4月21日前按照本登记机关岗位设置与职责完成登记人员在协同管理平台中的帐户授权。登记岗位与角色对应表附后。

      新版船舶系统上线并完成帐户授权后,登记人员通过协同管理平台“船舶管理”模块下的“船舶登记系统(新)”进入新版船舶登记系统。


       四、证书打印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局对登记证书格式及证书纸进行了改版。目前,新版船舶登记证书正在印制中,征订时间另行通知。

      新版船舶登记系统将同时保留旧版登记证书和新版登记证书纸的打印功能,新版证书打印功能启

用时间同新版证书征订时间同步上线。各登记机关可结合旧版空白证书存量情况征订新版空白证书,新版、旧版登记证书同时有效。


       五、系统浏览器版本及操作手册

      为保证系统显示页面格式正确统一,请使用火狐或IE10以上版本的浏览器。

      为方便登记业务人员快速掌握新版登记系统,山东中创软件公司编制了《船舶登记系统操作手册》(附后),并录制了系统操作教程视频(随通知在部海事局网站公布),请各登记机关尽快组织人员下载学习。


       六、其它

      在新老系统交接期间,各船舶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相关要求做好船舶登记工作,保证船舶登记业务不断不乱。在帐户授权、操作系统设置、登记系统功能使用方面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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