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入刑!海事执法再添新规
来源 : 连云港海事      2021-04-07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部分内容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可以为海事执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二、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三、危险作业罪解析

  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危险作业罪的三种情形。“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敬畏,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相关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搭设,仓库内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该仓库也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储存危险化学品,并对现场气瓶进行异地扣押。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执法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根据新规定,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部门同公安机关积极对接,萧山区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刑事拘留。

  五、海事执法着力点

  (一)修正案宣贯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向船东、管理公司、船员及相关企业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内容的宣贯,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触犯刑法。

  (二)梳理危险作业

  梳理海事监管遇到的危险作业涉嫌犯罪情况,诸如船舶关闭AIS航行带来安全风险、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企业无视监管要求冒险作业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推进行刑衔接

  强化与司法部门沟通协作,做好与公安、海警部门对接,对海事监管中遇到的危险作业,加大行刑衔接工作力度。突破安全监管执法瓶颈,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海事执法震慑力,坚决防控水上交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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