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出台水上交通管制办法 明确11类管制情形
来源 : 法制日报交通部,交通管制      2017-01-20打印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水上交通管制办法》(简称《办法》),明确在我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内,出现11类严重影响通航安全的情况,海事部门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水域、特定船舶采取限制或疏导交通的管制行为。

       这11类情形包括:发生强对流天气、雷暴雨、台风、寒潮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恶劣海况;发生山体滑坡、堤岸坍塌、航道损坏或阻塞等自然灾害;航道水深变浅、宽度变窄等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船舶密度短时间内急剧增大,通航秩序显著变化;洪水或异常增水;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抢险;水上水下活动;演习;军事活动;其他依法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情形。

       《办法》明确,在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时,海事部门将依法划定管制区,采取封航、禁止锚(停)泊、单向通航,或限制航行、限制通过船舶的时间、种类、尺度、航速等管制措施。

       在管制实施前,海事管理机构应将管制事由、管制时间和水域范围、管制对象、管制要求等事项提前对外公告;管制取消后,还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维护直至通航秩序恢复正常。

       根据管制影响范围和可操作性的不同,《通知》明确了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管理权限,其中: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沿海主要港口主航道持续封航24小时以上的,由交通运输部核准后执行;我国专属经济区、毗连区海域、涉及两个及以上直属海事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管辖水域的、其他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准后执行;长江干线水域持续封航24小时以内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核准后执行。黑龙江干线及沿海主要港口主航道持续封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京杭运河和西江航运干线持续封航24小时及以上的,其他内河水域持续封航48小时以上的,以及涉及两个及以上直属分支海事机构或地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其他对社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核准,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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