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那些酒后驾船造成的事故!
来源 : 海事服务网CNSS 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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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的危害有多大,相信那些惨不忍睹的场面所有人都不难在大脑中回放出来。但酒后驾船造成的事故同样也触目惊心。来看看两个大家都知道的海难事故吧。
1949年1月27日,农历腊月二十八,“太平轮”在舟山群岛海域与建元轮发生撞击,半小时后太平轮沉没,近千名乘客罹难。除了船公司不守时、船上管理不得当以外,船上船员大肆饮酒作乐也是造成该轮沉没的重要诱因。事后一名生还者曾表示,开船那天正是小年夜,船上大副、二副当晚在喝酒赌钱,理应接班的三副并未到岗,驾驶舱出现无人驾驶状态。船员如此渎职违规,不出事是万幸,出事是必然。
2014年4月16日,韩国载有476人的“世越号”客轮在全罗南道珍岛郡海域发生浸水事故后沉没,造成304人死亡,142人受伤,9人下落不明。“世越号”上最先被救出的部分船员证实,看到船体开始倾斜后,船上大副和轮机长还在一起抽烟、喝灌装啤酒,并等待“船体继续下沉”等待救援,在酒精作用下的他们,表示“当时很亢奋”,未向乘客发出逃生命令,但却自己逃了出来。
最终,“世越号”船长被判无期徒刑、杀人罪名成立,这就出现了一个值得我们深入思考问题,即:在醉酒驾车入刑之后,我们是否也应该考虑将醉酒驾船纳入判刑的范畴?因为在海上,酒精一旦出现对船舶、人命、生态的重大威胁,那么它的打击将是致命的。
这方面,英国的法律和监狱几年内就多次“招待”了一些醉酒人胆大的“老司机”。
英国当地时间11月8日,一艘名为“Brin Navolok”的俄罗斯货船在进入英国西北部的Barrow-in-Furness港时差点与另一艘船舶发生碰撞,幸得引航员在场及时命令拖轮对船舶进行顶推操作,一场撞船事故才得以避免。事后,64岁的老船长接受了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大大超出35毫克/100毫升的规定上限,这位老船长也因此被法庭判处了四个月的有期徒刑。据了解,当日这位船长由于在庆祝其孙子的首个生日喝了一下午的伏特加,不过真该庆幸,引航员当时没和这位老船长一起举杯畅饮。
在去年2月18日凌晨2点半,还是在英国、船员还是来自彪悍的战斗民族。一艘重达7000吨、长约129米的货轮“Lysblink Seaways”号在36岁俄罗斯大副的操控下,在苏格兰基尔霍恩海湾附近全速(14.5节)撞上海岸,导致整艘船严重损坏而报废,并造成25吨的燃油泄漏,而当时这位大副“喝了约半升朗姆酒,无法集中注意力”,在半梦半醒一瞬间,船就“冲滩”成功,直接搁浅在岸边,经查他的酒精浓度竟然达到法定标准了的8倍。此后,调查人员在这艘船的保税商店中发现了大量烈酒、啤酒喝葡萄酒,该船船员们也常常无视“零容忍”政策。虽然不知这位俄罗斯大副是否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毫无悬念的,他和一众船员都被所属船公司——丹麦联合汽船公司开除了。来看图感受一下:
其实,英国虽然盛产酒鬼,但对于酒驾的案件向来是从严处罚。早在2012年,英国的德文郡达特茅斯港口,一名醉酒女子就因醉酒驾驶客轮撞击其他船只并高喊“我是海盗”被判危险驾驶罪并监禁122天;去年7月,一艘装载有11000吨石油的意大利籍船长在驶离英国伊斯特姆码头时因醉酒驾船被逮捕病判处4个月监禁和1000英镑;同年9月,一名荷兰船长也因为醉酒驾船,在英国被判处6个月监禁,罚款250英镑。而后面这两位船长,其实并未真正造成安全事故,但也被判刑监禁。
和英国酒后驾船没造成事故也入刑比起来,我国对于船员饮酒驾船的容忍度显然要更高,一般只有造成伤亡事故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目前我国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等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中对于饮酒船员的处罚只是以扣分、罚款、暂扣或吊销适任证书和服务簿为手段进行处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中写到“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也并未专门对饮酒问题作出描述。不过,有消息称,在南丫海难发生后,香港各界对海上安全的关注度大增,政府也有将饮酒及服用非法药物等严重影响海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予以刑事化管制的意向。
虽然醉酒驾船可能不见得会造成安全事故,处罚力度也可能并不会很重,但对于船员来说,这种酒后开船的侥幸心态却是万万不能有的;而对于执法部门来说,在查获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后,也应该秉公执法、从严处罚;因为一时的疏忽、一时的姑息一旦遭遇事故,就有可能面临灭顶之灾。“每个人都知道工作时饮酒所引发的后果,这是我们第一次遇到,(但)任何解释都不能成为借口”,丹麦联合汽船公司这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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