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海事海商案件例解之(二)
来源 : 浙江船舶交易市场—信息中心      2012-10-29打印

[案情介绍]

“金锚”轮系钢质货船,船籍港广西北海,总吨位1800吨。

“金锚”轮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险“一切险”,保险条件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注:根据该保险条款,因船舶碰撞所产生的船舶打捞费、船舶修理费等直接损失,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吉祥5”轮亦为钢质货船,船籍港厦门,总吨位2000吨。该轮自2009217日起出租给上海永泰船务有限公司,租期为6个月,租金每月48万元,每月按30天计算租金。

20093301400时,“金锚”轮装载2944吨钢材从上海开航驶往深圳,该批钢材托运人(货主)向广西A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

20093291800时,“吉祥5”轮装载2000PTA从厦门驶往青岛。在航行中,“金锚”轮航速6节左右,“吉祥5”轮航速10节左右。331日清晨,沿海水域出现大雾,能见度严重不良,且船舶密度较大,“金锚”轮与“吉祥5”轮两舷近距离均有同向航行船舶,各船之间不能互见,311206时许,“金锚”轮与“吉祥5”轮在29°24'.0N/122°19'.7E水域发生碰撞,“金锚”轮货舱进水,船头迅速下沉,1分钟左右该轮全部沉没,13名船员全部落水,其中7人随后被“吉祥5”轮救起,另外6人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6人中,4人为农村户口,2人为城镇户口。

事故发生后,“金锚”轮船东对该轮进行了打捞,并在打捞成功后送船厂进行全面修理。

  在事故中“金锚”轮方面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50余万元,其中船舶打捞费150万元,船舶修理费200万元。

“吉祥5”轮船舶修理、货物装卸、租金等损失合计58万余元。

  200945日,“金锚”轮船东向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扣押“吉祥5”轮,法院裁定予以准许。随后,“金锚”轮船东在法定期限内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吉祥5”轮船东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50万元,并主张该债权对“吉祥5”轮具有船舶优先权。

“吉祥5”轮船东提起反诉,向“金锚”轮船东索赔45万元。

2009412,“吉祥5”轮船东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金额为人民币240万元,法院于同年521日裁定予以准许。

根据海事局的“事故调查报告”,海事法院认定“金锚”轮和“吉祥5”轮在保持正规了望、判断碰撞危险、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采用安全航速及采取合理谨慎雾航措施等方面,均存在明显过失,且双方过失程度基本相当,两轮应当对本起事故负同等责任。

  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失踪的6名船员家属向“金锚”轮和“吉祥5”轮船东提出索赔,因协商不成,向海事法院提起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诉讼。

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金锚”轮所载钢材货主也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锚”轮船东经过计算发现,其因船舶碰撞所产生的直接损失,将超过240万元责任限制基金金额。

20098月,上述系列案件均审理终结,有关款项亦全部分配完毕。

[问题]

1、“吉祥5”轮出租给上海永泰船务有限公司,该合同属于哪一种类型的租船合同?

[简答] “吉祥5”轮船东与上海永泰船务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船合同是定期租船合同。

2、本案中,“金锚”轮与“吉祥5”轮发生碰撞事故,在航行中二轮违反了哪一国际规则(公约)的相关规定?

[简答] “金锚”轮与“吉祥5”二轮在航行中均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关于了望、安全航速、雾航、运用良好船艺进行避让等相关规定。

3、海事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法庭调查举证阶段属于初步证据还是最终证据?

[简答] 海事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法庭调查举证阶段属于初步证据。

4、海事法院审理“金锚”轮与“吉祥5”轮碰撞案件,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审理完毕?

[简答] 海事法院审理金锚轮与吉祥5”轮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年内审理完毕。

5、“金锚”轮有6名船员失踪,如经有关部门证明不可能生还,则其家属在提起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诉讼时,能否统一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进行索赔?为什么

[简答] “金锚”轮6名失踪的船员家属,可以统一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进行索赔。因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6、“金锚”轮货主如果船东向法院申请扣押“吉祥5”轮,法院对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应当如何确定?

[简答] 金锚轮船东向法院申请扣押吉祥5”轮,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

7、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以船舶的哪一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计算单位”指什么?

[简答]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以船舶的总吨位为基础进行计算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计算单位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SDR)。

8、本案中,法院裁定准许“吉祥5”轮船东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否意味着认定“吉祥5”轮船东需要承担船舶碰撞责任?

[简答] 法院裁定准许“吉祥5”轮船东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并不意味着认定“吉祥5”轮船东需要承担船舶碰撞责任,因为设立基金和认定责任是相互独立的。

9、在海事法院裁定准许“吉祥5”轮船东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后,对被扣押的“吉祥5”轮应当如何处理?

[简答] 在法院裁定准许“吉祥5”轮船东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后,对被扣押的“吉祥5”轮应当解除扣押。

10、本案中“金锚”轮船东如果未申请扣押“吉祥5”轮,能否对“吉祥5”轮行使船舶优先权?

[简答] 不能对“金锚”轮行使船舶优先权,因为船舶优先权必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来行使。

11、对“金锚”轮上所载钢材损失,货主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时,海事法院能否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进行审理?为什么?

[简答] 对“金锚”轮上所载钢材损失,不能否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进行审理;因为《海商法》规定第四章不适用于中国港口之间的运输,本案属于此种情况。

12“金锚”轮所载钢材托运人(货主)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其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简答] 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计算。

13、如果广西某保险公司对“金锚”轮所载钢材损失进行了赔偿,保险公司可以向责任方行使何种权利?保险公司主张该权利的诉讼时效,与货主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的诉讼时效是否相同?

[简答] 如果广西某保险公司对“金锚”轮所载钢材损失进行了赔偿,保险公司可以向责任方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主张该权利的诉讼时效,与货主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的诉讼时效相同。

14、如果本案中“吉祥5”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成立,“金锚”轮船东对船舶损失,以及船上所载钢材货主对货物损失,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总计至多为多少?

[简答] 如果本案中吉祥5”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成立,“金锚”轮船东及船上所载钢材货主对其损失,在理论上可以获得的赔偿总额至多为240万元人民币。

15、如果“金锚”轮船东向“吉祥5轮船东进行索赔所获得的赔偿,较其实际损失为低,则对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中不能弥补的直接损失部分,即赔偿不足部分,可以向谁提出索赔?该索赔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简答] 对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中不能弥补的直接损失部分,即赔偿不足部分,可以根据船舶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海事诉讼50]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舟山分所

26、我公司在A轮拍卖会上以最高竞价竞买成功,但A轮原船东下落不明,一直未能办理所有权注销手续,如何处理?

答:你公司可以不去理会原船东。《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0条规定,只要你接收船舶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关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了船舶所有权登记手续,就取得了船舶所有权。A轮经海事法院拍卖,原船东不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不影响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27、承租人租用我司船舶,未按时付租金,我公司可不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承租人运输的船载货物?

    答:能否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关键取决于货物的所有权状况。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4条规定,申请扣押的船载货物,应当属于被请求人所有。因此,如果承租人运输的船载货物不属于承租人所有,你公司就不能以承租人未付租金为由,申请扣押船载货物,否则给货物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你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28、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是不是只能扣押在船上的货物?

    答:不是。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4条规定,船载货物既包括在船上的尚未卸下的货物,也包括已经从船上卸下的货物。如果海事请求人的债权数额超过了船上货物的价值,可以向法院申请扣押尚未卸下的和已经卸下的货物,只要这些货物的价值与债权数额相当。

29、我公司曾为B轮垫付过一笔费用,但船公司拖欠不还,我公司想申请扣押船上的燃油和物料,不知有无这方面的规定?

    答: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你公司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保全船用燃油和船用物料。虽然条文没有具体规定船用燃油和船用物料保全的操作程序,但明确了可以适用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程序。因此,你公司可以了解掌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第三节关于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相关内容。

30、海事强制令与先予执行有何联系和区别?

    答:虽然海事强制令与先予执行一样,都是在实体争议未作出前对被请求人的强制措施,但是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首先,实施海事强制令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一定的违法行为,避免损失扩大,而先予执行只是为了缓解申请人的生活或经营困难;其次,海事强制令不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而先予执行则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第三,海事强制令可以适用于各类海事海商案件,无特别限制,但先予执行只能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第四,海事强制令申请错误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先予执行错误,只发生执行回转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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