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拍卖流程
来源 : 航运信息网      2007-03-15打印

        与一般财产的拍卖相比,船舶拍卖不仅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程序也比较复杂,根据海诉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项:

  1、成立拍卖委员会。根据海诉法第34条的规定,委员会由法院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验船师组成,执行人员一般由承办该执行案件的执行员担任,验船师一般由检验该船舶的验船师担任。这样,对被拍卖船舶的惰况比较熟悉,有利于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聘请的柏卖师应对拍卖船舶有一定经验,并应提前介入、了解熟悉该船舶的有关情况。

  2、检验船舶。船舶拍卖前,需要对船舶及其属具的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勘验。这项工作由海事法院委托船舶检验局或渔船检验局,船舶检验局和渔船检验局指派验船师进行。验船师实地对船舶进行检查勘验后,出具书面验船报告,其中包括船体、货舱、油水舱、甲板、救生消防设备、轮机、主机、电气和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及检验结论这几个部分,并附有相关照片。

  3、价值评估。这项工作由海事法院委托价格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价格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师根据船舶的状况,结合市场行情和快速变现等因素,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4、发布拍卖公告。根据海诉法第32条的规定,公告应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拍卖外轮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船舶的名称、国籍和主要技术资料,拍卖的理由、依据、时间、地点、拍卖委员会的组成、竞买手续和债权登记等事项。公告的目的不仅是扩大受众的范围,同时也体现了拍卖的公开性,防止“暗箱操作”。

  5、展示拍卖船舶。根据海诉法第36条的规定,拍卖委员会应公开展示拍卖船舶,申请竞买人可以到实地察看拍卖船舶,并查阅有关船舶资料,柏卖委员会应提供察看的条件和便利。实践中,竞买人一般是根据法院的电话或书面通知上船察看。

  6、确定保留价。拍卖委员会应向海事法院汇报验船和评估情况,由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拍卖底价。实践中,拍卖底价一般不对竞买人公开。

  7、竞买登记。根据海诉法第35条的规定,竞买人应在法院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一般截止至拍卖前一天)向拍卖委员会登记。登记时应当交验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买船保证金。实践中,一般是根据船舶吨位确定保证金数额。

  8、拍卖船舶。一般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以超过保留价的最高竞叫者为买受人,击糙成交。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立即交付不低于20%的船舶价款。如果所有竞买人的报价均未超过保留价的,则本次拍卖不成,另行择时进行第二次拍卖,或者转为变卖。

        9、移交船舶。根据海诉法第38条的规定,买受人在付清全部价款后,船舶所有人应以船舶现状将船舶移交给买受人。实践中,一般由法院直接将船舶交付买受人,并与买受人签署船舶移交确认书,随后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和产权转移公告,拍卖程序至此全部结束。

来源: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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