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岸上眼受伤船主却拒绝赔偿
31岁的吉林人王成(化名)在登沙河产业区杏树屯镇桃园港的一条渔船上当船员。去年5月12日凌晨,王成不慎被机器打伤右眼造成7级伤残,事发后,船主却拒绝赔偿。
事发当日,王成到岸上摇动传送带的机器,打算将鱼运到岸上。由于心急,他在用摇把摇机器时,摇把一下子打在他的右眼上,当时就流了很多血,眼睛看不见了。到医院经诊断王成有右眼睑撕裂伤、右眼前房积血等症。
王成表示,事故发生后,他多次与船主协商赔偿事宜,可对方不理睬。去年8月,他委托律师将船主告上法庭。
法院开庭后,船主称王成作为船员,工作范围仅在渔船上,其工作职责只是将鱼装进筐后,拿到传送带上。事发时,岸上人员已将传送带搭到渔船上,王成擅自上岸摇动机器导致受伤,其受伤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且岸上的传送带也不是他所有,因此,他不应承担责。
同时,船主认为王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摇动机器时可以预见到摇把可能反转,其也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王成上岸实际是为鱼贩子提供无偿的帮工服务,受益者是鱼贩子,因此,鱼贩子也应承担王成的损失。
对此,王成的代理律师张荣君表示,王成在摇动发动机时,正处于受被告雇佣过程中。其上岸摇发动机的行为,是为把鱼尽快卸到岸上,是为给船主创造利益,应属于雇佣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船主承担50%责任,赔偿王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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