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发改委、财政部发文明确船舶强制报废船龄
来源 :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7-01-13打印

       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修订发布了《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明确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强制退出水路运输市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从事水路运输。各类运输船舶的强制报废船龄如下:

       一是海船类报废船龄。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报废船龄为30年(含)以上(其中高速客船为25年);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31年(含)以上;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报废船龄为33年(含)以上;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等,报废船龄为34年(含)以上。

       二是河船类报废船龄。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为25年;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31年(含)以上;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报废船龄为33年(含)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报废船龄为39年(含)以上;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含油驳)等,报废船龄为35年(含)以上。

       该《意见》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综合管理。对达到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运输船舶登记手续,船检机构不予核发船舶检验证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船舶营运证件。

相关报道
免责声明:
航运信息网对本网上刊登的所有信息不声明且不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和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航运信息网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份之错误或疏失。
主办单位:浙江船舶交易市场     航运信息网版权所有 1999-2015     舟山航运和船东协会专职服务网站
浙ICP备05003470号-1
客服电话:0580-2600101     传真:0580-2600101
客服在线QQ:客服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QQ船舶买卖群:16287494   71735413    QQ船员群:35223316  35129304    QQ货代群:14248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