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停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 : 中国海事      2017-04-07打印

       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自2017年4月1日零时起停征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等2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停征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是国家降费减负、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停征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要求。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2017年4月1日前发生的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清缴结算工作,同时注意做好与其他相关业务的衔接,避免影响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为做好停征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收尾工作,确保相关工作的平稳过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4月1日零时起全面停征,以2017年4月1日零时后实施发证(含船舶审图批准文件)为停征时点。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和费收的收尾工作。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遇有问题的,应逐级汇总情况并于4月底前报部海事局。

       (二)费收清缴工作原则上应于4月30日之前完成,票据缴销工作应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票据的汇缴、核销应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已征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确保国家规费收入解缴到位。

       (三)对停止办理征费业务的站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收回收费专用印章和POS机终端等征收设备,并对相关费收信息管理系统中收费项目和用户功能权限进行相应调整。

       四、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停征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海事系统的内外网络、政务窗口、官方微信以及上门走访等多种方式告知辖区内各港航企业,将国家降费减负、便民利民的举措宣贯到位,及时更新在地方政府官方网站上的收费项目清单,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特此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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