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拖轮费适用范围
来源 : 交通运输部网站      2016-11-14打印

       一、依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规定,港口拖轮经营是指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使用拖轮从事抢险救助作业、海上拖航运输、新造或维修船舶进出港服务,不属于《港口法》规定的港口拖轮经营活动,其有关费用不适用《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其收费标准可由委托方与港口拖轮经营人或其他经营人协商确定。港口拖轮经营人在提供上述服务时,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要坚持用户自愿原则,自觉规范经营和价格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三、使用拖轮从事与船舶进出港直接相关的监护、护航等服务,属于港口拖轮费对应服务范围,港口拖轮经营人提供上述服务时不得在拖轮费外另立收费项目。


相关报道
免责声明:
航运信息网对本网上刊登的所有信息不声明且不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和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航运信息网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份之错误或疏失。
主办单位:浙江船舶交易市场     航运信息网版权所有 1999-2015     舟山航运和船东协会专职服务网站
浙ICP备05003470号-1
客服电话:0580-2600101     传真:0580-2600101
客服在线QQ:客服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QQ船舶买卖群:16287494   71735413    QQ船员群:35223316  35129304    QQ货代群:14248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