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航道行驶撞船致人死亡
来源 : 航运信息网      2009-04-21打印

    无船员适任证书,船舶适航证书逾期,货船严重超载,反航道行驶,结果与他船相撞致一人死亡,肇事后又逃逸。个体船员盛某在向死者家属赔偿了l05.05万元之后,昨天被闵行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71225日晚上,顾先生驾驶振兴机0308号船在黄浦江行驶时,与前方一逆向行驶的船舶相撞。顾先生的船被撞后很快漏水沉没,导致顾先生及其女儿顾丽、小工赵根一起落水。由于天色漆黑,加上严冬酷寒,顾先生的女儿顾丽不幸溺亡。

 

  驾驶该船的盛某见闯了大祸,仓皇逃逸。后经上海市闵行区地方海事处出具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确认,盛某驾驶的沪金漕货19号货船严重超载,反航道行驶,无船员适任证书、船舶适航证书逾期,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且肇事后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次日,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盛某与顾丽家属达成事故赔偿协议。盛某共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金l05.05万元。

 

  在审理中,盛某辩称,与对方船只相撞,也造成了本方船头受损并有沉没危险。当时分析对方船体大于本方,应该不会发生严重后果。又因急于修缮船体而驶离肇事水域,并无逃逸故意。

 

  盛某在船舶发生碰撞后未顾及他船受损情况,亦未采取救助措施,直至海事人员搜寻到肇事船只,也未就相关事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述客观表现证明盛某事后的行为属逃逸,故该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法院认为,盛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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