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陆永泉:加快修订《港口法》 明确职权管理体系
来源 : 中国交通新闻网      2018-03-15打印

       “《港口法》自2004年施行至今,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在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陆永泉看来,《港口法》在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建设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港口一体化改革等发展形势的变化,原先的一些条款需要修订,实践中积累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也需要通过系统梳理后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固化推广。

       “未建立港口统一分级管理体制,是现行《港口法》‘落伍’的表现之一。”陆永泉介绍,《港口法》出台时,侧重于解决政企分开、港口下放属地管理问题,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行业管理上的法律地位及职权不明确,未体现交通运输行业分级管理,造成上下协调不畅。“随着港口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浙江、江苏等省级层面整合而成的港口集团相继组建,其他多个省份也在积极筹备。而根据《港口法》现有的设定,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有限,难以与当前省级港口管理部门担负的任务相匹配,港口的管理职责层级不明。”他说。

       同时,《港口法》缺少综合协同的管理体系,不适应港口协同管理的要求。陆永泉坦言,港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但作为港口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港口法》仅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港口管理的职责,对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未予明确,“这就会造成港口监管工作难以全面开展。”

       此外,《港口法》的一些条款还存在不适应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安全监管、“放管服”改革需要等方面的问题,与《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衔接不足。陆永泉建议,将《港口法》修订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加快推进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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