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航运标准合同创新海事法律服务
来源 : 航运界      2016-01-04打印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委”)多年来在提供海事仲裁服务中深切体会到,制订一份公平合理的合同对于维护航运企业的合法权益极其重要,尤其在当前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航运企业面临更大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情况下。并且,航运界正从技术标准、运营模式和战略发展等方面努力创新摆脱窘迫困境,海事仲裁要迎合服务好市场,同样也需要创新海事法律服务。

       由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及《航运评论》杂志共同发起的对我国航运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评选于 2015 年 11 月公布,评选时间跨度从 2014 年到 2015 年 9 月止,分为四大类,包括融资、保险、衍生品及其他,共 16 个项目榜上有名。海仲委上海分会制订的《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上海格式)》在其他类中被评为创新项目。

       《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上海格式)》是在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是其法律环境尚不成熟、国内外缺乏通用合同范本的背景下,海仲委上海分会委托有关专家起草制订的,该合同也是《航运标准合同系列(上海格式)》第二分册的重点和亮点。之前出版的第一分册以《标准新造船合同》为主,造船合同的制订更是被认为是争取市场话语权的标志,受到业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国际上知名的航运机构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以制订航运标准合同为主要特色和强项,它的不少合同在国际航运界普遍通用几十年、甚至近百年,并且不断修订完善,如近期更新的“挪威二手船买卖合同”、“纽约土产交易所期租合同”等。2011 年 10 月,BIMCO 与海仲委签订合作协议,其中授权海仲委制订 BIMCO《NEWBUILDCON》(标准新造船合同)的中国版,将争议解决条款改为海仲委仲裁,适用中国法。

       海仲委在 2014 年做了机构改革,强化了公共法律服务职能,制订航运标准合同则是维护我国航运企业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由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转变过程中提升软实力的重要元素。

       为此,海仲委上海分会继续加强这方面工作。近期,海仲委上海分会与郑州商品交易所合作,配套其即将推出的我国沿海航运期货品种,委托专家制订了“期货交割用运输合同”,在航运金融领域再次创新法律服务。另外,针对我国货运代理市场较为混乱、法律权责模糊不清等情形,海仲委上海分会委托有关专家起草“货物运输代理协议”,合同草稿经过多次专家讨论征求意见,预计将于 2016 年初正式推出。海仲委希望通过航运标准合同的制订和推广使用,能够为企业起到规范市场行为、防范法律风险的事前预防作用,从而促进我国航运法治软环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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