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工企业“白名单”申报正式开始
来源 : 国际船舶网      2015-07-22打印
    7月21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符合《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这也意味着“姗姗来迟”的中国海工企业“白名单”申报工作正式开始。

    据了解,此次申报企业按自愿原则,通过本地区省级船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通过所在企业(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船舶行业主管部门。当地船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船舶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对所属船舶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并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一式两份(附光盘)报送工信部。

    去年11月6日,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发布《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通知。和《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不同的是,此次《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中出现了技术创新能力和项目管理两项新要求,显然这是根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有别于造船业在技术创新和项目管理要求更高的特点制定的。

    业内人士此前曾表示,《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出台可以调整优化海工装备产业生产力布局,严把控制新增海洋工程装备基础设施,同时,将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船舶企业集团。

    随着全球海工市场持续恶化,国内船企屡遭撤单和延迟交付,自身难保,风险防范迫在眉睫。而原本为解决产能过剩推出的“白名单”制度显然已经失去原来的意义。未来海工企业“白名单”的真正价值也只是“为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支持提供依据,引导社会资源向符合条件的优势企业集中,重点是银行信贷和政府扶持。”

    不过根据此前工信部发布的船企“白名单”推出的效果看似乎并不理想,商业性及政策性银行更多考量的是船企的经营风险、资金流、接船能力、还款来源等。“白名单”只是银行的参考,并不会成为其发放贷款的依据,银行更为关注的是船企“黑名单”。明德重工、舜天船舶、东方海洋工程装备等多家“白名单”船企已经面临倒闭的困境充分印证这一点。

    “白名单”并非企业“救命”的通行证,虽然船企只能选择“自愿”申报,不过从目前的市场态势看,很有可能就有船企还没有拿到“白名单”通行证,就已经倒在市场复苏之前。

    根据国际船舶网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国内具备各类海工平台及浮式装置建造能力的船企总计约40家。具体名单如下:

    国内具备申报条件的部分海工企业名单

    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装备辽河重工有限公司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惠生(南通)重工有限公司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海丰造船有限公司

    江苏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

    江苏扬子江船业有限公司

    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蓬莱巨涛海洋工程重工有限公司

    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武船麦克德莫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武船重工有限公司

    荣成造船工业有限公司

    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南通有限公司

    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

    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鑫正船舶海洋重工有限公司

    烟台打捞局船厂

    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扬帆集团舟山船厂

    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 

    招商局重工(深圳)有限公司

    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

    中航威海船厂有限公司

    中远船务(启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惠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附、关于开展符合《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装函〔2015〕479号

    根据《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87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我部将组织开展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初审

    (一)企业按自愿原则申报。请申报企业参照《符合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请报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本地区省级船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通过所在企业(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船舶行业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船舶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对所属船舶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并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一式两份(附光盘)报送我部。

    二、专家评审

    我部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船级社共同组织专家对经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评审。请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船级社抓紧组织评审工作,制定专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评审意见报我部。

    三、其他事项 

    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公告制度将实施常态化管理,成熟一批公告一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经初审合格企业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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