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计半途而废竟然还想要设计费?
来源 : 中新上海网      2016-10-21打印

       在船舶设计工作中,设计图纸的送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然而,上海一船舶公司在中标后却半途而废,未能按期完成设计图纸送审工作,招标单位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设计费并支付相应利息。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船舶设计合同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赔了“项目”又折“设计费” 渔业局状告设计公司
       2015年8月,上海一船舶公司中标了江苏某渔业局招标的沿海300吨级渔政船(船型 船厂 买卖)设计项目。之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渔业局分三期支付设计费,船舶公司应在收到第一期设计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设计图纸送审工作。不久,渔业局按约向船舶公司支付第一期设计费9万元,但船舶公司在收到设计费后,因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一直未能完成图纸送审工作。
       为此,渔业局与船舶公司就合同履行展开多次谈判,不料设计公司既无法继续履约也不愿返还设计费。2016年7月,渔业局一纸诉状将船舶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船舶公司返还设计费人民币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图纸送审是形式还是实质审查? 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原告渔业局诉称,船舶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将图纸送审,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船舶设计合同、设计费发票、催告函等相关证据。
       被告船舶公司辩称,该公司在投标时提交了船舶设计相关资料,合同签订后立即开展设计工作并交付了设计图纸,后因公司内部原因未将图纸送审;设计图纸送审只是形式审查,交付图纸就是部分履行了合同,应当取得相应报酬,报酬金额即为原告支付的第一期设计费。
        对此,原告回应,其并未收到设计图纸,而且只有送审且通过海事局实质审查后的图纸才能用于实施船舶建造,并非被告所称的形式审查。

半途而废致前功尽弃 被告无权索要报酬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船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完成船舶设计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投标时,原、被告间的合同尚未成立,被告提交的标书材料系被告为订立合同所作的准备,并非对合同义务的履行;被告未就其设计图纸的履行情况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作为设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未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的船舶设计成果,无权要求原告支付报酬。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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