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
来源 : 航运信息网      2007-05-16打印

        从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可以看出,定期租船合同有如下特点:

  (1)出租人负责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 这一点是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主要相区别的地方。

  (2)承租人在约定的租期内取得约定的船舶舱位的使用权,并由其安排船舶的营运,负责燃油费 、港口使用费 、货物装卸费等营运费用。而在约定的最后航次的日期将所租船舶归还给出租人。

  (3)船舶租金按船舶租用时间的长短来计算,承租人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 。准时、全额地支付每一期租金是租船合同下承租的首要义务,承租人违反该义务,出租人有权撤船并要求赔偿损失。

  (4)承租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运货物的范围及航行区域限制来使用船舶。否则,出租人有权撤船并对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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