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中的首要条款
众所周知提单中都有一个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说明提单中并入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或与之类似的某国法律。首要条款对船方最大的益处是赋予船方航行疏忽的免责,例如对船舶碰撞造成本船货物的损坏,船方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同样许多标准格式的租约中也有类似的首要条款,例如NYPE46的第24条、NYPE93的第31(a)条、GENCON76的第2条和GENCON94的第2条。这些条款不但使船方对货物的损毁在特定情况下享受免责,而且对租约中其它方面义务船方也可在这些特定的情况下享受免责。例如船舶因碰撞而赶不上租约中的LAYCAN,且碰撞原因是我方船员航行疏忽,此时租约中若没有这些首要条款,租家就可追究船东的责任,即租家不但可以撤销合同,还可索赔因此造成的损失。(编者注:如果船东没有赶上LYCAN,除非是因为故意,租家此时的权利只限于解除合约,而并无其它索赔权利。作者此处的例子似有不妥。)
首要条款的重要性从以下案件可见一斑
2001
年7月我司以程租方式从希腊船东租入KITSA轮,我司再以背靠背方式转租出去。合同条款是双方草拟的,未用任何标准合同范本。合同第21条规定如下:
Clause 21. Clause Paramount
All Bills of Lading under the C/P shall inclue the following Clause Paramount:
Hague-Visby Rules 1968 or similar legislation of the nation of destination shall be applicable.
(
注:NYPE93第31条的措词是This C/P is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clauses all of which are also to be included in all bills of lading or waybills issued hereunder: (a) CLAUSE PARAMOUNT)
很明显该条款只是说明提单应并入海牙维斯比规则,并未将海牙维斯比规则并入租约。
KITSA
轮装货后在航行中主机失去动力,船东签LOF救助合同产生救助费。该救助费由船方和货方分摊。货方(也是二租家)支付了120万美元救助费后,以船舶不适航为理由要求船方赔偿该救助费。货方(也是二租家)有两种途径索赔,一是依据提单直接向希腊船东索赔,二是依据租约向我司索赔。提单与租约相比,提单并入了海牙维斯比规则,船方可以享受诸如航行疏忽免责等优厚条件。而租约中没有这项免责,因此货方(也是二租家)在向希腊船东提起诉讼的同时,也向我司提起仲裁,使我司面临百万美元损失的风险。
该案我司最终从希腊船东拿到了担保,使我司风险降低,但因租约中首要条款的漏洞,KITSA轮航次也给我司造成近5万美元的律师费损失。
来源:中国集运网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