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轮建造合同
来源 : 航运信息网      2007-10-30打印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乙方指定的船厂,就建造尾滑道渔轮(以下简称本船)。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建造依据、船级及建造数量
1
本船由甲方委托 按照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钢质渔船建造规范”及1986年修改通报进行设计。
2
本船根据中国(ZC)船级社的规则和规范,并在ZC船级社验船师的监督下建造。
3
本船按照下列主要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按此设计的施工图纸进行建造。
1
2
3
4
乙方为甲方建造本船 艘
船名(舷名):甲方于本船下水前通知乙方船厂。
工厂工作令编号:
第二条本船概述

1
用途及航区:本船为单甲板、底抑(单或双拖网)尾滑道渔轮。主要作业区域为150水深以内的近海海域。
2
船型:本船为钢质单甲板尾滑道,船前部设升高甲板,首前倾,机舱位于中前部,由柴油机驱动固定式导流管单螺旋桨,装流线型平衡舵,采用中高压液压网机,捕捞作业们于后部。
3
船员定额:
4
航速和自持力:

5
船舶主要参数:

1) 主要尺度:A总长:
B
两柱间长:
C
型宽:
D
型深:
E
设计吃水:
F
载重量:
G
渔舱容积:
2) 稳性:本船稳性核算按中华人民共各国船舶检验局1986年《海船稳性规范》对各种不同装载情况下均需满足对I类航区渔船的稳性要求。
3) 主机功率及推进航速:
A
本船采用 柴油机一台,额定功率 ,额定转速 。
B
空载状态下试航,风力不超过蒲氏三级,海浪不超过二级,深水潮流平稳,测得的航速不低于 节。
C
采用 的中高压液压网机及其系统,由主机前端驱动,驾驶室内液压操作。
第三节材料和设备
1
本船所需的原材料和国内设备均按技术要求由乙方负责订货、购买。
2
乙方由于主要原材料或国内配套设备订货有困难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经甲方代表认可后修改设计或采用适合要求的代用品,凡涉及有关规范时,应征得船检部门同意。
3
机电设备的备品、备件和技术文件,乙方应按设备制造厂的随机备件清单,在交船时移交给甲方。
4
本船的主机、柴油发电机组、通讯导航设备、航行灯和其它设备(附件1)由甲方提供并运到乙方指定的中国港口,国外设备的供应商负责调试,费用由甲方负担。上述设备由乙方负责提运、保管、保险、安装和试验,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合同价格和付款办法
1
本船每艘合同价格为港币 百 拾 万元)
1) 本价格系乙方船厂码头交船价。
2) 本价格不包括本船的图纸设计费、送审费。
3) 本价格不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价格和运抵乙方指定港口的运输费。
4) 本价格不包括渔具、网具。
5) 本价格包括国内的税金、保险费和船检费。
6) 本价格包括在保修期内、属乙方船厂制造质量问题而需要进行检修的费用。
2
付款办法和期限:
1)第一期付款为本合同价格的 %。甲方于合同签字后七天内,向乙方银行汇出上述货款,并提供汇款依据。
2)第二期付款为本合同价格的 %。甲方于本船第一只分段上船台,经甲方代表认可,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该通知后的天内,向乙方银行汇出上述货款,并提供汇款依据,如甲方未能按期汇款,则交船期相应顺延。
3)第三期付款为本合同价格的 %。甲方于本船下水,经甲方代表认可,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该通知后的天内,向乙方银行汇出上述货款,并提供汇款依据。
4)第四期付款为本合同价格的 %。甲方于交船前天,将该货款暂存于乙方银行,待交船后,即将货款划给乙方。如有银行利息归甲方。
5)如甲方第三、四期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按逾期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和违约金(按逾期付款利息的百分之计算)。如本船达到完工交船条件后 天内甲方仍未能付清上述货款或甲方又不能提供相应数额的银行担保,则之后的违约增加为逾期付款利息百分之 ,但最迟不得再超过 天。(即从本船达到交船条件之日起天)。否则乙方有权将本船出售,甲方已付的货款和已提供的设备均属乙方所有。
第五条工程变更及修改
1
本合同正式生效后,乙方应按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准备,订购材料、设备和施工,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中途提出变更计划要求停止或推迟执行合同,均须对方同意,否则由此而造成一切经济损失概由提出方承担。
2
双方确认,凡有影响合同的一切重大更改均须签订协议。补充协议在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并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
由甲方提出更改而引起的增加费用,甲方负担,而引起的减少费用不予核减。由乙方提出更改而引起的增加费用由乙方负担,而引起减少费用予以核减。
所发生的增减帐费用均于交船时按增减帐处理,并在第四期付款时一次结清。
4
ZC退审图纸与送审图纸不符,由此面引起的设备图纸的重大修改或设备的增减而引的总造价的变更,均按增减帐工程处理。
5
由于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有重大技术问题而引起的返工,使乙方造成 港元以上的损失,全部都作加帐工程处理。
第六条监造
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可派 人为驻厂代表,参加监造工作,处理建造中的技术质量问题,并参加各种试验及验收。
2
甲方驻厂监造人员,乙方免费提供办公室、办公桌、椅、办公用品、工作服、安全帽、甲方监造代表可以进出乙方船厂的有关车间、码头、及办公室,甲方代表应密切配合本船的建造工作。
3
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有关建造的问题,原则上由甲方监造 代表与乙方负责本船的建造师协商解决,遇重大问题,甲、乙双方应用书面形式联系确认。
4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向甲方提供工厂施工进度计划,以便甲方了解乙方船厂施工过程,便于安排检验。
5
甲方应督促设计单位派员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图纸设计问题,确保船厂建造的正常进行,其费用自理。
6
每项验收试验项目,由乙方船厂负责组织验船师和甲方代表共同进行,乙方按照监造验收项目单,在 天前用书面通知甲方监造代表,甲方监造代表接到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而又无正当理由,则该验收试验将在验船师参加下照常进行并认为甲方认可有效,若甲方监造代表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提出缺席正当理由,乙方船厂考虑推迟验收试验,并商定验收试验时间。
7
乙方船厂应在 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驻厂代表本船的准确试航时间,甲方在接到乙方这一书面通知后,应派接船人员按时参加本船的试航。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到达,若延误的时间在天以上,则应认为甲方放弃参加本船的试航。除交船期相应延长外,乙方船厂可在船检局验船师参加下进行试航,以证实本船各方面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说明书及施工图纸的要求,经验船签证的乙方船厂完整的试航记录报告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验收与交船
1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主要技术文件以及按此设计的施工图纸对本船进行验收。
2
本船应按甲、乙双方代表同意,并经船检局审批的系泊试验大纲进行试验,但不作捕捞试验及渔舱鱼货冷藏试验。
3
本船交船前,乙方船厂应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文件将全部备品备件、工具等向甲方代表点交,并由乙方船厂负责送上船安放好。
4
交船时乙方船厂必须向甲方提供下列证件:
1)全船完工图(按完工图目录)一式二份于本船交船后 月内由 提供,乙方船厂协助。
2)甲、乙双方正式签字的交船证书正副本,双方各执一份。
5
交船后的剩余燃油,乙方船厂向甲方作价调拨处理或回收。
6
以上各项(除完工图)完毕后,甲、乙双方代表即应签署交船证书。交船证书签字日期即为正式交船日期。
7
交船地点在乙方船厂码头交船。
8
贰艘船于本合同签字生效后 月内交船,即 年 月 日内交船。
第八条质量保证
1
本船交船后,在正常运行和保养的情况下,乙方应对本船的建造质量负责(不包含正常的动转磨损),并给予 个月的保修期(自船舶签字之日开始)。在期间如确因乙方船厂建造质量及配套设备(甲方提供的设备除外)质量问题,经双方确认的公正机构认可出具有关证明后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
2
在保修期只如属甲方使用保养不善,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坏等问题,可委托乙方修理,其费用由甲方支付。
3
在一年保修期内,如确因乙方船厂责任时,乙方和乙方船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按甲方通知日期、地点进行检修;对在境外的船舶,如乙方出境人员不能按时到达,甲方可委托乙方认可的当地工厂检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置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洪水、飓风、地震、海啸、战争等)而使乙方船厂无法履行本合同时,乙方应在 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公证机构的证明,可按适当处长交船期。
第十条仲裁
本合同双方之间,由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或就本合同中任何规定或与这些规定有关的问题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不能解决时此争议应提交 ,按 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该仲裁为最终裁决,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交船责任
1
本船如因乙方船厂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船时,本船给予 天优惠期,超过 天,自第 天起每逾期一天罚款 元。但如属下述原因,则亦不视为交船延误:
1) 设计图纸及进口设备如甲方不能按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乙方。
2) 因设计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
3) 因进口设备质量问题影响工厂正常施工(包括外商来厂指导安装)试验、试航。
4) 因甲方原因对本船的出某种重大修改。
2
乙方船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于合同生效后 月完工交船时,甲方同意每艘船给乙方船厂 元的奖励,如乙方船厂在 月前完工交船,则每艘船每提前一天,甲方给乙方船厂元的奖励。
3
乙方船厂如确因不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产生空船重量超重,航速降低,渔舱容积减少,则按下列标准调整合同价格:
A) 航速
经试航证实本船的航速比本船保证航速减少小于 节(含 节)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本船航速低于本船保证航速 节到 节(含 节)时,合同价格减少 元。
本船航速低于本船保证航速 节到 节(含 节)时,合同价格减少 元。
本船航速低于本船保证航速超过 节(含 节)时,甲方有权拒收本船,或要求调整本船合同价格。
B) 渔舱容积
经量本船渔舱容积低于本船保证渔舱容积 立方米(含 立方米)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本船渔舱容积低于本船保证渔舱容积 立方米至 立方米(含 立方米)时,合同价格减少 元。
本船渔舱容积低于本船保证渔舱容积 立方米至 立方米(含 立方米)时,合同价格减少 元。
本船渔舱容积低于本船保证渔舱容积超过 立方米(含 立方米)时,甲方有权拒收本船,或要求调整本船合同价格。
4
甲方应在交船证书签字后 天内将本船移离厂码头,如逾期不移离,甲方应向乙方船厂支付本船的停泊费每天 元。
5
乙方将本船交付给甲方的同时,本船所有权即属甲方,责任风险随之转移到甲方。
第十条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工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后、甲方汇出第一期货款之日起立即生效。
2
在本合同生效时,以前双方口头或书面协议同时失效。
3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甲方 份,乙方 份,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
本合同在本船 艘工程完毕,出厂满 个月保修期后自动失效。
5
本船的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的专用图纸和资料,其所有权都属甲方。乙方和乙方船厂不得翻印、复制、转让或生产后销售给第三方。
6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国外设备,乙方应在设备到厂之日起,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该设备价值 %的险,该保险在甲、乙双方签署交船证书时终止。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7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签订。
8
法定地址和开户银行。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代表:(签字)。

 

 

来源:飞越船舶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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