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收货待运提单的有关问题
来源 : 航运信息网      2007-11-20打印

    在许多国家中,船舶代理常被要求向托运人出立收货待运提单。这种提单可以当作货物收据或用作融资。这种作法常会给代理及其季托人带来一些问题。


    在考察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时,承运人的代理签发收货待运提单,可能意味着承运人要牵涉到装船前后货损索赔或迟延交货的索赔中,承运人对一这些索赔本应是不负责任在某些国家中,问题可能出在托运人欺诈性地在代理签发的收货待运提单中加注已装船的批注。当然,如果能证明托运人确实是欺诈性地加注了批注,承运人就可以对抗任何索赔,但这也不能阻止受害的收货人起诉承运人。


    这种做法在许多国家属于习惯做法,拒绝签发收货往运提单可能意味着承运人失去业务。但是,无论如何,代理在签发这种提单时,一定要得到委托人的授权。否则,当承运人在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产生纠纷并被迫赔偿时,就可能向代理追偿损失。


    最大的潜在危险是在收货待运提单收回前,签发另一套已装船提单。依据收货待运提单提供了融资的银行,在收到可转让已装船提单作为替换前,往往不愿把收货待运提单退回托运人。这样船舶代理将面对这样一个尴尬局面:针对同一货物有两套正本提单在流通。


    当托运人出现财务困难用两套提单得到融资潜逃后,银行就会向船舶代理追偿损失,并可能会威胁扣押代理委托人的船舶。

 

    更糟的情况是,船舶代理习惯于收到货物之前就签发收货待运提单。当提单用于融资而托运人又遇到严重的财务问题宣布破产时,代理人又会面临银行的索赔。


    当然,上述两种情况下的托运人很可能是经常托运货物的大公司,而船舶代理对于同一货物签发两套提单是港口习惯的,而大多数船舶代理也已建立了控制上述问题发生的系统,但下述建议或许仍是有所禅益的。


    (一)在下列情况下不要签发收货待运提单。


    1、未有承运人的授权。
    2
、在货物收到前。


    (二)在事先没有收回必货待运提单时,不要签发已装船提单。

 

 

来源:木牛流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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