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释义
来源 : 航运信息网      2006-12-30打印

    《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Customs Convention on Containers 1972)是1972年12月2日,联合国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日内瓦共同召开的集装箱运输会议上通过的,为集装箱暂时进口及其程序、以及取得运输海关加封集装箱货物资格条件的公约,1975年12月6日正式生效,原1956年的《集装箱海关公约》同时废止。

  《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的宗旨是发展和推动国际集装箱运输。由于集装箱在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日益扩大,各国海关针对其运输的特点,以及所装货物的进出境都实施了一套专门的监管制度。国际运输的集装箱是在不同国家流通使用,出口国的集装箱要到进口国境内完成运载任务,因此对集装箱的监管不单纯是一个国家的海关业务,它涉及到其他有关国家。联合国正是为了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统一监管海关制度,而在1956年《集装箱海关公约》的基础上制订了这一公约。

  《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内容主要包括:对集装箱的结构、进境集装箱的暂时进口待遇、集装箱的海关封条等作了统一的规定。如,对集装箱的规定,不仅限在一般的集装箱范围内,“集装箱”(Containers)一词,还包括集装箱的附件和设备在内,但这些附件和设备必须是有关集装箱类型所适当需要的,并且是同集装箱一起装运的,不包括车辆及车辆的附件、备件及包装件。对集装箱的营运人(Operator of a Containers)规定,是指对集装箱的使用有确定控制的人员,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的所有人。该公约要求缔约国给符合技术标准的新制造的集装箱颁发海关核准牌,方可凭海关封条在国际间运输货物,缔约各国准予上述集装箱享受暂时进口待遇,免交海关税或保证金。

  中国政府代表于1986年1月22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年7月22日生效。并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监管办法》、《对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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