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解读
来源 :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16-12-22打印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是建设领域通行的做法。通过试运行,对环保数据进行检测、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为专项竣工验收和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做好准备。试运行也是行业内长期做法,原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及《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中规定了港口工程试运行制度和相关管理措施,《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规定了试运行期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要求。考虑到上述规定较为零散,不利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也不便于管理部门对试运行期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本次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将试运行期的经营行为统一纳入港口经营管理。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试运行期经营的,应提供试运行方案和交工验收报告、安全设施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或者备案等材料。
       二是对试运行期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作出规定。明确《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此外,为加强监管,交通运输部组织集中开展了超试运行期经营专项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为方便当事人,交通运输部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申请流程进行了简化,对5年到期换证的港口经营人采取了保安评估报告和计划一并审查的措施,方便了企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落实中央有关简政放权的精神,根据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我部对相关条款做了修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方便当事人。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一是取消部审查《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的环节,但保留由所在地港政部门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评估。二是简化保安计划申报程序,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审核后报部。三是优化保安证书颁发程序。申请人一次性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材料,一次性审查颁发证书。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规定保安主管要由单位或者部门负责人担任。同时,要求由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完成港口设施保安培训,确保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三)修订有关保安组织的内容。原《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规定:《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的编制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也可委托指定的保安组织完成;《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由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制订,也可委托指定的保安组织完成。本次修订删除了保安组织的相关内容,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当事人是否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委托谁,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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