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办公厅关于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 航运界      2015-01-13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船舶工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3〕729号)和《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24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加快船舶运力更新和船舶工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做好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船舶拆解标准

  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含主甲板、舷外板、船底板、舱壁和骨架)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并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二、关于融资租赁船舶回购后申请补助的问题

  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融资租赁回购并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船舶,由持有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船舶所有人提出船舶拆解和补助资金的申请。 


  三、关于异地拆解船舶等的申报程序和材料

  船舶所有人所在地与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的,船舶所有人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船舶拆解环节的监管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二)《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申请表》; 

  (三)船舶所有人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该船符合补助条件的证明; 

  (四)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在政策实施期内,船舶建造完工日期早于船舶拆解完工日期的,船舶所有人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完成船舶拆解后一次性申请全部补助资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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